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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處理是司法部門技術性腐敗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1: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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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決定於3月至10月對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含“在逃”)的案件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另案處理”人員是否得到依法處理,對“另案處理”案件的法律監督是否到位。(中國網2012年5月7日)

  最高檢與公安部將專項檢查“另案處理”案件,這一專項行動得到廣大群眾的積極支持與擁護,是司法系統開向自己讓民眾欣喜的一槍。

  由面及點,媒體盛傳的卓志興“另案處理”是否會受到查處,引人注目。據媒體報道,2011年12月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級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號刑事判決書以吳俊柏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11項罪名判處吳俊柏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認定與“吳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興則宣佈“另案處理”。司法內部曾經流傳著這樣的説法,經過司法機關的技術性處理,“另案處理”就可以變為“另案不理”,讓人驚詫的是,“另案處理”人員卓志興至今也是逍遙法外。

  新聞報道詳細列舉了卓志興近年來的在身之案,認為不符合另案處理的要件,筆者不是司法工作者,不過在筆者看來,符合不符合另案處理並不重要,很多時候另案處理並不一定是從輕處理,因為可能其還涉及其他案件,關鍵是“另案處理”會否真變為“另案不理”。正如報道質疑的一樣,卓志興的“另案”為何還未被“處理”?調查是否還在進行?進行到了哪個階段?由於對嫌疑人已經公開了要“另案處理”,相當於已“打草驚蛇”,那麼有無採取強制措施的必要?這些疑點都成為輿論議論的焦點。也成為社會對這起案件産生了司法不公的評議。

  筆者最為關注的是這個案子中,有無司法人員徇私舞弊?因為這案中涉及大量財産轉移,吳俊柏與卓志興共同創辦億豪公司,並置下了烏魯木齊天山醫院等17家民營醫院,年收益達數千萬元,然而,令人費解的是,辦案過程中,在刑拘億豪公司原經理柯東紅等人的第二天,公安專案組就有人陪著卓志興接管了億豪公司及下屬的17家醫院,並協助將各醫院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全部強行更換。案子沒查清之前,産權尚不明朗,何來急急忙忙地接管共同財産?接管財産,為什麼又要公安專案組出面協助呢?公安專案組的如此辦案依據是什麼?

  另外,據檢察公訴人在法庭上證實:股權轉讓給卓志興時,柯東紅、陳國強等人關押在看守所,是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帶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到看守所辦理的股權轉讓公證。所以,卓志興提交的股權轉讓公證書真實可信,程序合法。可是,最終,烏魯木齊市公證處給吳俊柏律師發了公函,表示這些公證書是假冒的。更大的疑問,檢察公訴人的如此虛假證實來自何方?無利不起早,相關司法人員為何就能置法律與不顧,所為何來呢?公訴人員當庭做假證詞,法律何在?道德何在?後面有無更大的黑幕?

  愚以為,卓志興“另案處理”案件,已不是最高檢與公安部專項檢查所能查清的,檢察和公安部門應該商請紀律檢查委員會出面,當然,公安專案組也可以主動向上級機關請求,請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人員前來審查,以自清。此案首先應查清公安專案組在此案中有無利益勾結,有無不法,然後才可交辦最高檢與公安部對“另案處理”再審查,或許這才是此案的關鍵所在。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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