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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1+1:“法官眼花”案件證明要對法官建立制約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央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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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岩松 評論員: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新聞1+1》。

       從我這個年齡再往上,眼睛慢慢開始花,這很正常,但問題是關鍵時刻眼睛可絕不能花。為什麼呢?因為這一花就可能變成大笑話,出大錯誤,為什麼呢?咱們來説一幅漫畫。從這幅漫畫上能看到,有一個法官模樣的人似乎眼睛很花,戴著啤酒瓶底那麼厚的眼鏡,但是底下法錘輕敲,有“輕判”兩個字,這是一幅什麼樣的漫畫,反映什麼樣的故事呢?原來有一個造成兩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在法院判的時候,起碼應該判三年以上,但是最後才判了兩年,然後當最後追究起責任的時候,這個法官説,看文字材料的時候眼睛花了,沒看清,所以就輕判了。問題真這麼簡單嗎?昨天這個案件重新審理,結果交通肇事者被判了三年六個月,而這個號稱眼花了的法官被判徇私枉法,移交司法機關來處理,命運出現了大逆轉,今後如何防止法官眼花呢?如何用制度來保證少出錯案呢?還是從眼花了的法官説起。

       案件審判員自稱花了眼,讓很多人覺得荒唐

       解説:

       河南錯判案改判,“眼花法官”被追責,今天媒體版面上這個標題讓幾天前一起引人關注的案件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2012年4月17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

       2011年9月16日,山西運城的張利強夫婦倆開車送19歲的女兒去河南洛陽的一所大學報到,隨行的還有張利強的大姨子和小姨子,行至河南三門峽境內連霍高速觀音堂路段時,一輛滿載貨物的重型半挂貨車從後面撞上了張利強的現代轎車,碾壓過去,坐在後排的妻子、女兒、大姨子三人當場死亡。

       解説:

       一場車禍三死兩傷,悲痛之餘是法律對於肇事者的追責。事發三個月後,去年12月27日,河南陜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在案件中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並依法向陜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3月,陜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楊新華有期徒刑兩年。

       2012年4月17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死亡兩人以上或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屬於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説:

       一邊是法律規定中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邊是具體案件中被告人兩年的有期徒刑,那麼陜縣法院輕判肇事司機的量刑依據何在?在陜縣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決書裏,從輕處罰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然而受害者張利強卻表示至今沒有收到來自被告人的任何款項。

       (2012年4月17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

       記者:

       現在還是沒有拿到賠償是吧?

       張利強 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原告:

       沒有,什麼都沒和我們説過,對方人都沒有來過,什麼也沒有。

       解説:

       在有媒體4月17日的採訪報道中,本案的主審人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水濤也承認,受害人沒有得到賠償,判決確實和實際不符。而當時之所以給予被告人兩年刑期的減輕處罰,根據的是湖濱區法院出具的一份賠償證明。

       2012年4月17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

       在湖濱區法院提供的賠償證明裏,對於被告人是否做出賠償這樣表述:據被告人稱,能夠及時賠付賠償款近90萬元。湖濱區法院後稱,法庭庭長翟二民表示,證明開得不夠嚴謹,但並沒有被告人已經做出賠償的意思。

       解説:

       然而在判決中,陜縣法院將湖濱區法院出具的賠償證明偷梁換柱,把被告人能夠賠付改為被告人積極賠償,對此法官水濤便稱,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

       (2012年4月17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

       水濤 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

       他是這樣寫了個東西,就是説能保障賠償90萬最少。

       記者:

       咱們這就認定成已經賠了是嗎?

       水濤:

       他證明寫的有點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夠及時賠償,他寫錯了,我們應該一個字一個字地摳。確實沒有給,我們覺得我們錯了。

       解説:

       案件的審判員自稱花了眼,這讓很多人覺得荒唐。就在昨天,陜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公開審理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在審期間,被告人楊新華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及其親屬部分經濟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最終陜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而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水濤,也就是稱眼花判錯案的法官,4月21日已被移交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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