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圖文 >

河南陜縣“法官眼花”錯判交通案今日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被撞得面目全非的車輛

  中廣網陜縣4月23日消息(記者吳喆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4月17日,中國之聲報道了一起三死兩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河南省陜縣人民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書。判決與事實不符,主審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判錯了。

  此言一齣,輿論譁然。目前,這位法官已被停職接受調查,案件將於今天上午9點再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1年9月,河南三門峽境內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兩傷,肇事司機被交警認定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3個月後,河南省陜縣人民檢察院向陜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經過合議庭審理,今年3月,陜縣人民法院判處肇事司機有期徒刑兩年。在被告人沒有做出賠償的情況下,陜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為由,對被肇事司機從輕發落。主審法官水濤承認:案件判錯了,自己“眼睛花”,當時沒看清賠償證明。

  水濤:他是這樣寫了個東西,就是説有保證,能保障賠償90萬最少。

  記者:那咱們就認定已經賠了?

  水濤:他那個證明寫的有點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夠及時賠償。

  3月29日,陜縣人民檢察院已向陜縣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隨後陜縣人民法院決定對案件進行再審,並將於今天公開開庭審理。三門峽市政法紀工委已對相關責任人立案調查。一起錯案,是否只因為法官的“眼睛花”?隨著案件細節不斷被披露,越來越多的疑點呈現在公眾面前。首先,楊新華交通肇事案,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這類訴訟案件,法律規定應由同一個法院的同一個審判組織來審理。但本案卻被一分為二,刑事部分由陜縣法院審理,而民事部分則由湖濱區法院負責。關注此案的北京傑睿律師事務所劉昌松律師認為:兩個基層法院同時開審是程序違法行為。湖濱區法院應該把本案民事部分移交至陜縣法院並案審理。

  劉昌松:關於這個刑事審理訴訟兩個分開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才能分開,但是如果在刑事判決還沒有做出來的時候是絕對不能,這個民事案件來同時受理的,你這個法院(湖濱區法院)不可能以自己不知情稀裏糊塗受理了,即使受理了,也應該那邊(陜縣法院)刑事案件已經啟動以後,那麼你應該將案件移送到另一個法院去。

  兩個基層法院“各自為戰”,為後來出現的錯誤裁判埋下了隱患。陜縣法院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濱區法院出具賠償證明,湖濱區法院只提供了一份據被告人稱“能夠賠付”的證明,但陜縣法院卻因此認定被告人已經“積極賠償”。劉昌松指出:“葫蘆案”背後,可能藏有利益瓜葛。

  劉昌松:一個會懷疑中間有貓膩,不管哪個法院,包括那邊我們説區的法院的話,你怎麼給人家出證明了?不管法院中間出公函也好,被告的律師在這個地方反復要求也好,你實際上那是違法的要求都應該拒絕,你為什麼還會給人家出這個,中間是不是也有一些貓膩。

  其次,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人住在河南鄭州,事故發生地屬陜縣法院轄區。湖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並沒有管轄權。 對此,受害人家屬聘請的律師王惠艷認為:事故車輛停放地在湖濱區法院的轄區內,因此湖濱區法院可以受理。

  王惠艷:這個確確實實鑽了法律的空子,但是你説違法不違法咱也沒違法,就是鑽了法律的漏洞。

  此外,本案的審理並沒有按照司法程序要求進行。受害人家屬張利強,在車禍中受傷,他的妻子女兒小姨子死亡。作為直接當事人,張利強稱:陜縣法院在2月份公開開庭審理時,並沒有通知自己。而對於3月份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自己更是“一點都不知道”。

  張利強:上次開庭我什麼都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庭,沒有任何人通知我,沒有任何人説過。

  對此,律師劉昌松認為:當事人張利強如果出庭質證,湖濱區法院出具的賠償證明就不會被陜縣法院偷梁換柱,錯判就或許可以避免。因為法律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劉昌松:被害人是有權得到判決書的,而且他有權出庭,發表自己的意見的。所以法院在另一個區法院取得了證據以後,這個證據應該聽取被害人一方,所謂控辯雙方的質證,才能作為根據。質證的話立刻就很清楚了。

  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三死兩傷,陜縣法院竟然沒有通知當事人出庭,在被告人沒有賠償的情況下,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依據做出減輕處罰。如此錯案,除了主審法官“眼花”,刑事判決書的簽發過程,是否還經過相關領導的審核簽字?陜縣人民檢察院接到刑事判決書後,為何當時沒有抗訴,而是到判決已生效後才予以糾錯?案件背後,究竟還有藏有利益瓜葛?今天上午,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做出回應。

熱詞:

  • 眼花
  • 重審
  •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