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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花”法官亂判案不能簡單重審了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觀點中國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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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明明“沒有賠償”,法院如何認定“積極賠償”?陜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水濤認為:是負責審理該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賠償證明”,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

  這起案件的蹊蹺,不能以簡單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化了。必須對案件審判中表現出來的某些詭秘之處,深挖細究,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司法的公正。

  一起車禍,因為被告人“肇事司機楊新華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有人在沒有民事賠償發生的事實下,不僅減輕了處罰,只判了兩年,還沒有按照司法程序要求進行。這難道能簡單重審了事?

  此案是一起涉及刑事和民事審判的案件,卻分為不同的法院判決,這是這種明顯的人為操作,為出現的司法腐敗漏洞提供了可能。據當審法官介紹,此案的刑事部分需要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為依據,就是在這個“依據”的傳遞中人為的出現了失真,導致了最終案件的大相徑庭。

  刑事審判法院以公函形式要求民事審判法院,提供可能的減刑依據,如果法律允許,民事審判法院應該據實提供清楚、明確的證明,可是不知幕後有什麼秘密,民生審判法院把沒有發生的事實,糊塗的定義為“目前,我院對此案尚未審理終結,據被告人稱:能夠及時賠付被告家屬賠償款近90萬元。”這個莫須有的證詞出現在法官之首,已經很驚駭了,在審判沒有結束,更談不上執行的前提下,出具的證明,竟然還是“被告賠償被告家屬”荒謬言辭,可是更有荒唐的還在後面。

  刑事審判法院接到這個證明之後,不僅把被告家屬還原成原告家屬,還把莫須有的證明,變為“被告人能夠及時賠付賠償款近90萬元”減刑依據。但當事法官被質詢時,竟然以眼花為託詞推卸責任,如果這是一起死刑案件,豈不是不明不白被審判法官製造了驚天冤案?難道是真的眼花嗎?那麼為什麼他能把原證據中的錯誤概念來了180度大轉彎不講,也把遠證明中的“莫須有”變成了肯定式?這裡絕對不是“眼花”而能為之,實在是“心花”有意為之。

  因此本案重審沒有任何疑義,但重審的不僅是這起案件的本身,更應該是對兩法院的審判法官如此玩弄法律文書,褻瀆法律尊嚴的行為,有關部門必須進行調查,看看到底是什麼東西,讓兩位審判法官如此“眼花”,視公平威嚴的法律不顧,玩弄法律于鼓掌之間,視被告人人的權益如草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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