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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新: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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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修改決定共111條,對原刑訴法修改和增加共140多處。修改後的條文由225條增加至290條,是一次對刑事訴訟法的重大修改。

  我國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根據懲治犯罪的要求和推進國家民主法制的需要,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修改,是我國司法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改革。實踐證明,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總體上是科學的、合理的。但是,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16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現了新的情況,深化司法改革和社會公眾民主法制意識的提高,也對完善我國訴訟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對刑事訴訟法再次予以修改完善。這次修改是在1996年修改的基礎上,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於加強對犯罪的打擊,強化對公民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立法工作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09年初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稿。2011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各地和有關方面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也全文公佈了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後,2011年12月,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委員們認為,修正案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已趨成熟。會議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在2012年3月5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一步完善後,于3月14日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意義可主要從以下方面理解:

  1.進一步強化了刑事訴訟法在打擊犯罪方面的功能。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障刑法的實施。當前,在懲罰犯罪工作中面臨許多新的情況,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立法機關深入打擊犯罪第一線,直接向基層幹警了解情況,注重研究和解決在打擊犯罪方面遇到的法律問題,對於公檢法機關的職權配置進行優化,進一步保障了司法機關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網絡講:刑訴法不是抓罪犯的,更應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護,將打擊犯罪責任更多應由刑法承擔。這是不對的。一是,刑法是實體法,不可能自己完成對犯罪追訴的任務,追訴是要通過程序實現的;二是,刑事訴訟法的確有保護功能,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這種保護不能極端化,不能消弱對犯罪的打擊。)

  2.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得以進一步彰顯和落實。憲法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和人民群眾法制觀念的加強,對維護司法公正和保護公民權利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些都要求我們在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中要注重公民權利的保護,注重人權的保障。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通過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寫入刑事訴訟法中,並通過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使這一原則得以進一步的貫徹和落實,進一步強化了在刑事訴訟中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3.適應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嚴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種類和手段出現了新的變化,這些都對我國社會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將對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準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更有利於著力保障公共安全,著力化解社會矛盾,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以維護和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安居樂業。

  4.貫徹、落實了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是中央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通過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從而推進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的具體舉措。

  5.進一步推進了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刑事訴訟制度涉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涉及人權的保障。刑事訴訟制度建設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重點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對於人權的保障,體現了國家對公民權利的重視和切實維護。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和進步,也是國家民主法制進步的重要體現。

  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有五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在全部修改中貫穿了改革和創新精神。這次刑訴法修改以司法體制和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為著力點,堅持具有社會主義特徵的現代訴訟觀念;推進司法公正,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事訴訟制度。

  二是,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立足於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階段性特徵,既要與時俱進,又不超越現階段的實際,不盲目照搬外國的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

  三是,堅持統籌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既要有利於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四是,堅持著力解決在懲治犯罪和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是,注意發揮刑事訴訟法在保證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方面對實踐的引導作用。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可歸納為8個方面:

  1、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2、完善證據制度;3、完善強制措施;4、完善辯護制度;5、完善偵查措施;6、完善審判程序;7、完善執行程序;8、增加規定特別程序。

  由於時間關係,主要向大家介紹一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一、設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背景及重要意義

  主要有三個方面:

  1.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需要。司改要求: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探索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是中央的重要戰略部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設立是落實司改任務的具體體現。

  2.是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黨和國家一貫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1991年我國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1999年又制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體現了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關愛和對於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訴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從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犯罪預防和特別訴訟程序三個角度進行法律規範,形成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為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3.是多年來探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經驗總結。多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團中央等部門的指導下,一些司法機關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進行了多角度、多方面的探索,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對於成熟的經驗,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規定,作為法定程序予以固定,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二、立法中主要把握的三個要點:

  為了便於大家學習和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介紹一下這一章在立法中主要把握的要點。

  1.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範中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方針和原則是我國對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貫方針和原則,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作了規定,這次在刑事訴訟法中也作了規定。這一方針和原則,不僅是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方針和原則,也是這次設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範中遵循的方針和原則;也可以説整個程序的設置都體現了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

  2.程序設置要適合未成年人的特點。未成年人的年齡和生理情況、身體狀況都決定了未成年人具有許多與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在刑事訴訟中這些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他們的心智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維護合法權利,尚不能獨立行使訴訟權利;二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強,一旦他們真誠悔罪,認識錯誤,可以轉變為守法公民,成為對於社會有益的人。根據上述特點,在設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要特別注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注重有利於未成年人悔過自新,回歸社會。

  3.要注意吸收成熟經驗,尚不成熟的,根據情況作出原則規定,留下探索的空間。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探索中,有些經驗已經比較成熟,可以也需要在法律中予以固定;有些作法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但在法律中可以作出原則規定,為進一步探索提供法律根據,促進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逐步完善。這樣,既與時俱進,體現了改革精神,又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有關規定的立法考慮和理解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從內容上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將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經研究修改納入本章;另一方面,是根據司改要求、實踐經驗以及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增加的新規定。我主要對這些新規定的立法考慮以及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做個介紹。

  1.關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一規定,主要是總結借鑒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探索中關於社會調查的經驗。在立法中主要考慮是:一是,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情況的調查,有利於在辦理案件中進行教育和適用更為妥當的刑罰,但是這種調查具有什麼樣法律後果還需要進一步探索研究。現在的規定留下了繼續探索的空間。二是,規定了調查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這是從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職能、權限角度考慮的。在刑事訴訟中,不宜將有關調查權交與社會組織行使,當然,這樣規定並不排除可以委託一些社會組織提供情況。三是,將調查擴展到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這樣更有利於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對案件處理的把握。四是,這種調查是根據情況需要進行,不是必然程序,體現了在程序設置上的循序漸進。

  2. 關於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主要是規定了,要一律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措施,也是較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對於未成年人適用尤其要慎重。這一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利的特別保護。需要説明的是: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不是對於未成年人另行規定一個不同的逮捕條件,而是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不能捕;可以不適用逮捕的不能捕。

  3.關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和審判的特別規定。修改後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上述修改主要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和維護其合法權利。執行中要注意的是:一是,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才可通知其他人到場,不是同時到場;其他人是選擇關係,不是都要到場。二是,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其他人則主要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三是,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補充陳述是法定程序,法庭都要詢問法定代理人是否補充陳述,選擇權在法定代理人。

  4.關於附條件不起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一個新的制度,在設置中採取了積極、穩妥的態度。關於附條件不起訴的範圍。《決定》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起草中,有的部門建議將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三年有期徒刑。經研究考慮:擴大到三年,起訴的裁量權是否過大,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作為一個新的程序,還是循序漸進比較妥當;且根據刑法關於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未成年人經過依法減輕可能判處三年刑罰的,其犯罪原本所對應的刑罰可能會在七年以上,這麼重的犯罪不起訴,也會引發社會爭議。

  在執行中應當把握幾點:一是,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是個選擇性規定,不是硬性規定。不是符合條件的一律附條件不起訴,而是要看全案情況,看是否有利於社會穩定。二是,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驗期滿,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其法律後果是無罪。對於被附條件不起訴的人無論在考驗期內還是決定不起訴後,都不能以罪犯對待。三是,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是針對附條件不起訴單獨制定的措施,不能併入社區矯正或者勞教。(如:在應當遵守的規定中,有“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的規定,起草中原規定為“教育矯治”,為避免歧義修改為“矯治和教育”。)

  5.關於不公開審理和法庭教育。修改後的刑訴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上述規定對現行刑訴法有兩處修改:一是將原十六歲至十八歲一般也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修改為一律不開庭審理,加強了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利於其重新回歸社會。二是,增加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的規定。這一規定既為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了解庭審情況,進行法庭教育提供了根據和探索空間,也考慮了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審判不公開審理的原則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三是,對於法庭教育沒有明確寫出,是考慮教育不是訴訟程序,在任何階段都可對未成年人教育,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6.關於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修改後的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這是根據司改關於建立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要求設置的。考慮到犯罪記錄是一種已經發生的事實,如何消滅不好理解,也難以執行,因此改為封存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未成年罪犯在重新回歸社會時可以較為順利地為社會接納,有利於他們在認識自己錯誤後,重新開始新的生活,做守法公民,也有利於減少他們的重新犯罪。在執行中應當注意把握幾點:一是,犯罪記錄封存後,對於未成年人如何對待,我認為應當作為無犯罪記錄對待,否則,封存就失去了意義。這裡還有一個具體問題,就是是否可以為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開具沒有犯罪記錄的證明,我認為應當開具,否則,就違反了封存規定,也不能稱之為“封存”了。二是,犯罪記錄封存,目的之一是讓犯罪人得到社會平等對待,有關部門在錄取、錄用中是否還可以此為由拒絕。在一般情況下,封存了,看不到,當然就會平等對待。但是,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是因為有特殊需要,不排除特殊崗位有特殊要求,但是要遵循保密原則。三是,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查詢的,可以作為破案線索研究,但是,不能在有關法律文書中引用。屬於連續或者持續犯罪的如何處理,可以進一步研究。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設置,為我們作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和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規範,也為進一步探索關於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嚴格執行法律,嚴格依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辦案是法律進步能否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鍵問題。希望立法的意圖通過大家的努力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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