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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詳解: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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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持的主觀心理是故意還是過失。案發前,本案被告人霍鵬駕車從吉林出發就不懸挂車牌,給自己的違法行為逃避處罰創造條件;當車行駛在中山路繁華路段時,不熟路況的被告人不詢問車內的本地人,而是超速追趕前車,對超速駕駛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案發後,轉移車輛然後離哈逃逸。這些都説明本案被告人對自己行為所持的心理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從本案的現場及結果看,任何車輛和人員被撞上都必然會發生重大損害後果,事故一旦發生被害人沒有任何生還的可能,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最後,按交通肇事罪定性,被告人霍鵬有自首及賠償情節,可被判處緩刑。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個早年離婚拾荒者,孩子一直在外地跟父親生活,儘管她家人拿到20萬賠償後不再對本案的處理提出訴求,但法律的價值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被告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既是對法律尊嚴的捍衛,也是給死者一個交代。□據《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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