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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車撞人逃逸 40小時後被鑒定未喝酒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4日 0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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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樂路車禍中,肇事嫌疑人的血液樣本未檢測出酒精成分。但檢測時距離出事已經40多個小時了。

  不少市民心生疑惑:如果逃逸醒酒後再自首,是不是就沒辦法認定醉駕?醉駕肇事逃逸是否可以避免“入刑”或減輕處罰?醉酒交通肇事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在定罪量刑上有何差別?

  對此,本報請來法律專家,為市民一一作解釋。

  昨日,怡樂路一對男女被撞飛事件有新進展,交警對肇事嫌疑人血液樣本檢測報告顯示,未檢測出酒精成分。

  “連續第六日昏迷了”,傷者鄭某的朋友告訴記者,“醫生告訴我們,如果能夠保此生命跡象兩周,才能算度過危險期。但是過了危險期,能不能醒來還是個未知數。”

  她表示,肇事司機家屬送過一筆錢,之後就沒有來了。

  “我們還給新海醫院追搶救費呢,”死者家屬李女士表示,“我們上午剛剛接到新海醫院護士張小姐電話,叫我們去付清搶救費。如果説肇事司機很有悔罪誠意,怎麼現在還沒有為我們墊付搶救費?”

  昨日中午,李女士還向媒體公佈了自己從警方中獲取的最新情況,“我們從警方拿到屍體檢查報告,真的是觸目驚心,被高速車輛活生生撞死。至今,這份屍檢報告我們還不敢拿給死者父母看。”

  李女士質疑:“肇事司機為什麼要藏起來兩天,兩天后,身上什麼酒味都沒了!我們早就意料到檢測結果是沒有醉駕。”

  李女士稱,其他檢驗報告還顯示事故車輛本身沒有問題,但由於無法檢測出撞擊點,故而事發時的車速也無法檢測。

  “我們希望能夠事後舉證”,李女士表示,死者已去,留給家人的是無比的痛苦,“我們至今還不知道怎麼去面對。死者的孩子,我們一直不敢告訴他真相,只能騙他説媽媽出差、加班……”

  李女士説,肇事司機是否存在“瞞天過海”細節,希望有關人士過問一下,還我們一個公道!

  逃逸影響量刑結果

  躲“酒測”能減責?

  專家: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5月1日開始,“醉駕入刑”正式實施。刑罰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這段時間,全國各地都在嚴查酒駕,這就促使部分酒駕者産生一種心理:千萬不要被查到喝了酒,即使發生了交通事故,也是走為上計,否則要面臨終生禁駕。

  有網友還根據楊某的案例得出了一條規避“醉駕入刑”路線圖:酒駕肇事逃逸酒醒後隱瞞飲酒情節投案舉證不能以自首論從輕處罰。

  不過暨南大學刑法副教授杜寶慶説,這條規避“醉駕入刑”的路線圖不能成立,“逃逸罪加一等,是愚蠢之舉。”杜寶慶分析,像楊某這種情況,如果當時他不逃逸,即便是醉駕,從目前掌握的案情看,他應該是犯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現在楊某逃逸了,刑罰的檔次就更上一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醉酒一定判得重?

  專家:肯定影響量刑

  有人專門對比了醉駕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的區別。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最多也就判15年;而一旦發現是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該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杜寶慶説,定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依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但像楊某這種情況,即使是醉駕,也應該還是定交通肇事罪比較恰當。”杜寶慶認為,醉酒駕車這一情節肯定可以影響量刑,比如楊某交通肇事,應該在3~7年內判罰,但如果醉酒,可能會判6年或7年。

  醒酒後無法認定?

  專家:有飲酒不等於醉駕

  酒醒後自首是否就沒有辦法認定醉駕?對此,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朱永平認為,交警具有一定的偵查職能,應該查明肇事司機當晚在哪吃飯,有無證人能證明他曾喝過酒,並不是説逃跑了就一定查不出來。

  但也有專家對此有不同意見。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福傳説,即使有人證可以證明他確實喝過酒,但也只能證明是酒後駕車,而無法證明是醉酒駕車。就目前的法律和科學情況而言,酒精濃度還是醉駕的唯一認定標準。

  杜寶慶認為,目前刑法的危險駕駛罪,只是針對酒駕沒有肇事的情況,對醉駕肇事,而是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前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他建議,司法解釋可以進一步明確危險駕駛肇事的刑罰幅度,提高對醉駕的處罰,形成更大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