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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長安街醉駕案車主被判無期 律師稱可能上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0日 1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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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各地嚴查醉駕 入刑標準存爭議

程寧攝

  今天上午,長安街英菲尼迪車禍案肇事司機陳家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66萬餘元。

  今天,死者陳偉寧的父親沒有再來到法庭。3天前的庭審中,陳家當庭悔罪,向陳父鞠躬謝罪的表現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昨天夜裏,陳家的律師趕在宣判前和受害方達成了366萬元的賠償協議。目前,除170萬元因需要賣房籌集外,其餘近200萬元已經支付給受害方。受害方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在車禍中受傷的王輝還要進行下一步治療,預計醫療費巨大。因王輝是神經系統的損傷,所以目前要特別注意情緒穩定。這位律師表示,在這1年中,陳家和其家人竭盡全力地進行賠償,王輝已對此表示認可。

  今天開庭後,陳家的辯護律師首先宣讀了昨天雙方連夜達成的366萬元的調解協議書。在附帶民事訴訟的最後陳述中,陳家説:"希望在今後的日子裏,為被害人做更多。"審判長隨後宣佈休庭,稍後宣判。被法警帶出法庭的瞬間,陳家轉頭在旁聽席上找到了一直為達成民事調解作出努力的妻子,陳家微微點了點頭,眼神中帶著肯定。

  20分鐘後,陳家被帶上法庭聽判,他邊走邊凝視著旁聽席上的妻子,然後抬起右手握拳,放在了胸口。整個宣判過程中,陳家面無表情,低垂雙眼,直到聽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他的臉頰一下子變得通紅。被帶出法庭時,陳家再次轉頭望向妻子,眼光中流露著茫然。宣判後,陳家的妻子與家人一言未發,迅速離開了法院。

  陳家的辯護律師向記者表示,是否上訴還要徵求陳家的意見,但他認為上訴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法院將陳家的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我們認可這樣的法律認定,如果法院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情理上講,在我們的意料之中,然而判處無期徒刑,實在是超出了我們的預料。"律師同時向記者強調,無論法院如何判罰,陳家和他的家人都會繼續履行民事賠償的義務。

  提到陳家的妻子,這位律師有些感慨:"陳家夫妻在出事前結婚僅半年,這個25歲的女孩在事發後,對陳家不離不棄,四處借債,盡一切可能賠償受害人的行為,值得尊重。"律師表示,這件事對受害人家庭造成了巨大傷害,也給陳家的家庭帶來了無盡的痛苦,1年前他接這個案子時,陳家的父親頭髮是黑的,現在已經全白了。

  法律分析

  故意還是過失

  醉駕肇事人在造成肇事事故的實行行為之時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直接決定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主觀心態

  醉駕肇事事故的情形,行為人對事故危害結果的發生一般是過失心態,其能夠預見到醉酒駕車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其意志的,這種過失心態可以從行為人醉酒駕駛時採取的避免事故發生的措施、發生事故後的反應等方面表現出來。另外,發生肇事事故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己駕駛的車輛往往也受損嚴重或者行為人自己也受傷,基於正常理性人對自己生命、財産的關切,其一般也不會置自己的生命、財産于不顧,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心態

  一般來説醉酒駕車肇事的心理狀態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是醉駕行為人在已經發生一次碰撞事故後,選擇瘋狂駕車逃逸,又發生連續碰撞,造成重大危害結果的,依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説在肇事前行為人因為對自己技能和客觀路面情況的信心從而輕信即使醉酒自己也能避免事故發生,其主觀心態是過失,其避免事故發生的心態是有一定根據的,那麼已然發生的事故應當能讓行為人清醒,事故的現實發生説明了其根本不具備避免事故發生的能力,從而否定了其輕信的依據,這時的瘋狂逃逸、連續衝撞行為就是在明知其行為極有可能再次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顧,屬於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新聞鏈結

  成都醉駕孫偉銘案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無證駕駛自己的別克轎車前往成都市一酒樓為其親戚祝壽,席間大量飲酒。下午17時左右,孫偉銘駕車與一輛比亞迪轎車發生追尾,他迅速駕車逃逸。車行至成都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駕車越過黃色雙實線,先後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四輛轎車,直到其駕駛的別克轎車不能動彈為止。該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公私財産損失共計5萬餘元的嚴重後果。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判處其死刑,後二審被改判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