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光遠:平衡收入分配應全面修正個稅制度

2010年03月08日 16:51  新京報 我要評論

    除了適當提高個稅起徵點,更主要的是設計均衡公平與效率的稅制結構。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對收入分配改革問題,提出了兩個政策目標: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就是説,中國收入分配的不均衡,不僅體現在居民與居民之間收入分配的拉大上,也體現在國民財富這個大蛋糕中,政府與居民所佔份額的差距上。

    這種差距的拉大,一方面造成了居民消費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使中國經濟出現産能過剩和過度依賴外貿的局面。結果是,一方面宏觀經濟30年的奇跡般增長和國力的強大,另一方面是居民購買力低下導致産能過剩和結構失衡。

    因此,就解決“國”與“民”收入分配而言,全面改革個稅制度無疑是關鍵的切入點。

    中國目前的個稅制度,不僅體現在起徵點上,更在於稅制本身的設計偏離了公平和正義。比如,在美國,將近50%的工薪階層只承擔了聯邦所得稅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擔了個人所得稅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擔了30%多,從而形成了比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稅收負擔結構。而在中國,富人約佔總人口的20%,但他們上繳的個人所得稅還不到個人所得稅收入的10%,使富人的稅負成為世界上最輕的。

    特別是,中國的個稅實行落後於國際個稅改革潮流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和支出的抵扣制度。這種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稅制相比缺陷明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項計徵,難以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從而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納稅甚至不納稅,所得來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納稅的不公平現象。

    在稅收抵扣項目的設計上,我國當前的抵扣項目完全按納稅人個人的支出設計,既無視中國“鄉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負擔的傳統,更無視個人收入承擔整個家庭支出的事實。從國外來看,除了為低收入階層提供了專門的稅收抵免項目,還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和贍養人口的實際情況,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和實際負擔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

    因此,應以本輪收入分配改革為切入點,全面修正個稅制度。除了適當提高個稅起徵點,更主要的是設計均衡公平與效率的稅制結構,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目前個稅公平與民生的缺失問題。考慮到從分類所得制直接過渡到綜合所得制有一定困難,建議採用部分分類徵收與部分綜合徵收的過渡模式。

    比如,在抵扣方式上綜合考慮家庭負擔,實現由目前的以個人為單位納稅,向以家庭為單位納稅的轉變,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對納稅人贍養人的支出的扣除。同時,考慮到中國民眾在住房、教育、醫療等領域支出佔個人收入的比例,以及目前這些領域改革不當導致個人支出的大幅攀升,應當允許這些支出從個人所得稅中減免或退稅。

責編:張恪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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