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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2日 07:51 中國新聞網 我要評論
中新網6月1日電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工商總局決定於7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據悉,《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結標識。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絡交易平臺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佈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佈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臺的登記登出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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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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