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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31日 07:34 中國證券報 我要評論
在5月28日上海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針對“上海房産稅進展情況”的提問,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陳啟偉表示,上海正在抓緊制訂貫徹“國務院10號文”的實施意見,採取更加嚴格的差別化信貸稅收政策。近來盛傳的“房産稅”擴大徵收範圍政策是否出臺至今仍是懸疑。業內專家分析,這一政策的出臺涉及到具體目的、準備條件、推出時機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在短期調控政策緊迫性和長期稅制穩定性的平衡上做出抉擇。
□本報記者 朱宇
目的是否清晰
根據上海媒體的報道,上海房産稅的徵收範圍將擴大到居民住宅。這就使得房産稅具備了“類物業稅”的性質。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室主任張斌指出,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後,我國就未停止過對物業稅的研究。按照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政策設計,物業稅必須具備三大功能:一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二是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替代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重要而穩定的稅源;三是規範土地稅費金制度,完善房地産價格的形成機制。
張斌認為,目前社會上對房産稅改革的預期主要是強調了房産稅抑制投機、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功能,也就是上述三大功能中的最後一項。但事實上,從中央政府的角度考慮,前兩項功能的意義更為重大。
張斌指出,當下房産稅的影響主要是心理層面的,也加重了投機性購房的負擔,改變了持有房産的成本。但如果沒有一個穩定成熟的方案,那麼原本一項影響深遠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最終弱化成為短期的政策工具。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也認為,徵稅有沒有必要,要看目的是什麼。房産稅是一個小稅種,徵不了多少錢,起不到為地方財政開闢新收入來源的目的,而且徵收的成本非常高。
準備是否充分
張斌指出,從法理上來講,只要國務院修改了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在免納房産稅的範圍中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一條,即可以對居民住宅徵收房産稅。
雖説法律途徑簡單明了,但是真要對住宅開徵房産稅,有些概念必須厘清。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都對居民持有不動産徵稅。“物業稅”的概念主要在我國香港和東南亞一些國家使用。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一直建議將“物業稅”更名為“房地産稅”。目前,高企的房價實際應分為兩部分,佔大頭一部分是以土地出讓金為代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另一部分是房屋價值。我國現行採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費用,這就導致了購買與交易環節成本高、持有環節成本低的現狀,許多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內大量賣地,一次性收取未來幾十年的土地紅利,這就是地方土地財政盛行的根本原因。而隨著土地越來越稀缺,房價也水漲船高。
張斌説,1986年出臺房産稅暫行條例時,還沒有土地使用權一説,房産稅徵收範圍如果擴大到住宅,房産的評估價值就要明確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價值兩部分。如果兩部分都包括,就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增值部分將歸個人承租者,也就是購房者所有。
除了上述政策和法律上的準備之外,徵收房産稅還需要一系列的技術條件。比如,個人住房信息採集、房産評估和具體徵收環節都困難重重。而且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和房産屬性千差萬別,如果考慮問題不夠全面,不僅不能起到相應的政策作用,反而會引起社會上經濟利益糾葛。
時機是否成熟
在新“國十條”出臺後,財政部、國稅總局、一些地方政府都表示,在“加快研究”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稅收政策和操作細則。
分析人士認為,“精確打擊”的差別化信貸政策出臺後,在信貸政策與稅收政策之間有一個時間差,這可能是出於調控節奏的考慮。如果差別化的信貸政策能夠達到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政策目標,稅收政策就可以在稅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從長計議。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倪紅日指出,稅收是非常嚴肅的事情,雖然公眾希望通過稅收政策來調控房地産市場,但稅收政策要充分考慮到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因此是急不來的。
但如果差別化信貸政策的“前手”未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那麼稅收政策“後手”即可應勢而出,對投機性購房形成持續性打擊。
有分析人士認為,房産稅改革之所以遲遲不出臺,讓房地産市場形成一種政策緊縮預期。一旦房産稅改革方案出臺,如果力度和方案沒有預期中那麼強烈,反而會刺激投資性購房的反彈。因此,房産稅改革方案的出臺是一個相當困難的相機抉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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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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