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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學 記者: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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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研究生法學》2009年4月第24卷第2期,作者:王鑫,原題:《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歷史變遷》
一、十九世紀前後的琉球歷史
琉球群島散佈在台灣島東北和日本九州島西南之間的海面上,包括先島諸島、大東諸島、沖繩諸島、奄美諸島、吐噶喇諸島、大隅諸島等六組島嶼,每組都有許多大小島嶼,總計共有五十個以上有名稱有人居住的島嶼和四百多個無名小島,全部陸地面積為4670平方公里。琉球群島南北綿延達1000公里,它的西側是中國東海,東側是太平洋。群島中最大的島嶼是沖繩諸島中的沖繩島即大琉球島,面積1210平方公里其次是大島諸島中的奄美大島,面積730平方公里。而居住在琉球群島上的琉球人在種族、文化和語言等方面同日本人和中國人有很大的區別,有其獨特的文化'〕但琉球的文明發展史始終與中國大陸的文化緊密聯絡,琉球按司察度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入貢,受冊封為中山王,改“流求”國號曰琉球。從明朝洪武五年後,琉球王國一直使用中國朝代的年號,奉行中國正朔,直到1879年,日本強行“廢球置縣”為止。中國作為琉球唯一的宗主國一直持續了200年,直到1609(明朝萬曆年間)年鹿兒島薩摩藩島津家用武力迫使琉球作日本的藩屬國。至此,琉球便進人了“一國兩屬”的時期,雖然開始時日本強迫琉球不得將琉球已經是日本藩屬國的消息讓中國知道,但到了清朝中後期,隨著中國國力的衰弱,中國即使早已知曉也不得不接受琉球“一國兩屬”的現實,但清政府從未正式承認琉球是日本的屬國〕
二、“藩屬制度”與琉球之法律地位
在19世紀之前的亞洲,以中國為中心的“藩屬制度”決定了整個亞洲的主要國際政治秩序,中國、朝鮮、日本以及琉球在這個制度下維持著東亞政治秩序的穩定。但這一制度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進入17世紀,曾經服從以中國為中心的“藩屬制度”的日本就開始試圖挑戰這一制度,並加緊了對其鄰國琉球的影響。直到1609年,日本南部薩摩人侵琉球,將琉球國王尚寧以及官員百餘人作為俘虜帶回日本,致使琉球國主權遭受嚴重侵害,一部分領土被侵吞。在短時間內薩摩全面控制了琉球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使其成為日本的附屬國。從此琉球一方面是中國的落屬國,同時又成為了日本的附屬國。在琉球淪為日本薩摩的附庸國之後,日本竊取了琉球王國北部五島,通過稅收等各種手段加強了對琉球的盤剝,並壟斷了琉球海上貿易,琉球在經濟和政治上受到了日本嚴格的控制。
在這裡我們有必要對藩屬制度進行研究,其在政治上一般表現為“宗主國的皇帝與藩屬國國王的關係是宗屬關係,是通過前者向後者封王、封官、授爵,而後者向前者進貢,從而結成一種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藩屬國如果遵守君臣之道,則宗主國不干涉其內政,反之可能面臨宗主國的懲罰和軍事打擊,宗主國負有維護封貢體制內部政治持續的責任。',藩屬國與歷史上出現的附庸國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作為分封制度內的藩屬國,琉球有國內事務自主權,宗主國不干涉琉球內政,只是琉球國王即位的時候派出使者進行象徵性的冊封。琉球對於中央王朝的朝貢,主要是在朝貢中獲取利益,而宗主國並不期望從朝貢中獲得多少利益。宗主國也主要是通過強大的政治、經濟、文化號召力,保持對藩屬國的影響,絕非靠武力征討。
而17世紀,日本對琉球的干涉打破了東亞傳統”藩屬制度“中規定的宗主國對於藩屬國或附屬國內政不予干涉的原則。雖然在當時亞洲近代國際法還沒有出現,但從時際國際法角度來説,在當時的東亞地區藩屬制度的規定就是調整東亞國際關係的法律基礎。到了19世紀40年代後,隨著資本主義的全球擴張,亞洲也漸漸被納人資本主義全球體系之中,亞洲各國在相繼被西方的堅船利炮敲開國門後,隨之而來的除了大量的西方商品和資本以外,還伴隨著西方文明對於亞洲文明的影響,尤其是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著名的法學家惠頓在其所著的《國際法原理》一書中也有關於”藩屬制度“的論述”進貢之國並藩國,公法就其所存在主權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即如歐羅巴濱海諸國,前進貢于巴巴裏時,于其自立、自主之權,並無所礙。七百年來,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羅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絕其進貢。然不因其屏藩羅馬,遂謂非自立、自主之國。從惠頓的這番論述可以得知即使藩屬國向宗主國進貢,甚至藩屬國首領統治的合法性要得到宗主國國王或教皇的認可,這都不影響藩屬國自立自主之權,落屬國對外是以獨立主權國家的身份出現的。惠頓的這一理論與當時亞洲的“藩屬制度”是一致的,在“藩屬制度”中宗主國是不干涉藩屬國的內政的,藩屬國的主權限制也僅僅在對外的軍事行動方面。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十九世紀的琉球,無論從西方的國際法角度,還是從東方的“藩屬制度”來看它都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這為接下來從國際法角度分析琉球所遭遇的眾多歷史變故打下了基礎。
三、《北京專條》與琉球之地位
進入19世紀中後期,隨著日本明治維新的開始,日本國力逐漸強盛。日本再次向亞洲的“藩屬制度”提出挑戰,企圖吞併琉球從而徹底改變琉球一國兩屬的地位。1871年,琉球島人民66民遭風壞船,漂到台灣登岸,屬牡丹社,被當地生番劫殺45人。日本得知此消息後,認為吞併琉球的時機已到,便命令當時在北京的日本外務少垂柳原前光向清政府提出琉球民是日本屬民,其在台灣被殺在日本激起很大公憤,日本認為清政府無法對殺死屬民的生番進行制裁,故日本將出兵台灣以懲治兇手同時派西鄉帥軍艦到達台灣社寮港,隨即開始攻擊牡丹社人,殺死20多名生番並導致“生番棄家躲進山谷”。對於日本這一荒謬的理由和咄咄逼人的態勢,清政府還是據理據法與日本進行爭辯,但最終由於清政府不願將事態擴大,兩國與年月簽訂《北京專條》而結束爭端。清政府本以為花錢消災此事就此作罷,但事情卻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簽約後不久,日本便利用《北京專條》第一款所記載的'舊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政府在這次出兵中也認識到琉球人為帝國屬民。而且為此支付了名為撫恤的償金,則琉球屬於日本已經很明白了。日本便以此為藉口開始全面吞併琉
球將其變為日本的殖民地。1875年,日本廢止琉球向中國朝貢、受中國冊封,撤銷福州琉球館,禁止琉球人與中國人之間的貿易。1879年3月,日本政府發出”廢藩置縣令“,廢止琉球藩,設置琉球縣,正式把琉球並人版圖。
從上述歷史資料可以看出,日本證明其吞併琉球行為合法性的基礎是《北京專條》中清政府承認日本出兵台灣的行為是保民義舉,則表明中國政府間接承認了琉球民為日本國民,琉球是日本國之一部分。但筆者認為日本的這些觀點從當時的國際法角度來看是站不住腳的。
(一)中國在進行《北京專條》談判時始終堅持琉球為中國之藩屬國
在日本出兵台灣後的中日交涉、談判過程中,清政府始終堅持琉球自明朝初年便成為中國的藩屬國。總理衙門發給日本外務少垂的信函中寫道”琉球本係我朝之屬國,本大臣只聞生番曾掠害琉球國民,並不知此事與貴國有何相干',而欽差大臣沈葆禎于1874年6月20日給西鄉從道照會,駁斥以琉球漂民被栽為侵臺藉口時指出“及觀貴中將照會閩浙總督公文,方知為牡丹社生番栽害琉球國難民而起。無論琉球雖弱,亦儼然一國,盡可自鳴不平”。總理衙門和中國官員的反駁完全符合當時的國際法的規定,正如上文中所論述的無論是在藩屬制度下,還是依照當時的國際法,琉球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琉球國國民被台灣生番殺害是琉球之內政,即便承認琉球“一國兩屬”的狀態下,也應當由琉球國與清政府進行交涉,日本無端介人實屬對琉球國內政的干涉並侵犯了琉球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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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樓市專家看來,目前北京出臺的調控新政依然是對過去舊政策的延續,沒有實質性變化,對於市場走勢也很難有突破性影響。未來,政府可能還會依據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對房價進行重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