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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瑞灼:勞動教養制度該退出歷史舞臺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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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湖南雙牌縣村民何吉上因舉報村支書侵佔退耕還林款未見“效果”,多次上告,被認定“衝擊國家機關”。在檢察機關認定其不構成犯罪之後,湖南永州市雙牌縣委書記簽發“勞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何吉上勞動教養一年。(《中國青年報》6月23日)

    一個未經法院認定有罪的公民,居然被通過勞動教養的方式剝奪人身自由一年,這雖超出了很多人的想像,但卻在意料之中——根據我國的勞教制度,不要説一年,即使三年也照樣關得。在這裡,何吉上所反映問題的真相已不重要,何吉上本身的遭遇,勞動教養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才是我們關注的重點。在我看來,是該到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重新審視和反思的時候了!

    勞動教養制度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産物,在建國初期對社會穩定起過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在“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業已入憲的今天,這個延續半個世紀之久的制度,已經悖逆於時代的潮流,嚴重阻礙了國家的法治進步。

    首先,勞動教養違背憲法,嚴重侵害公民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可以不經司法程序,不需審判,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為4年,明顯違憲。

    其次,勞動教養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導致權力的濫用。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適用勞動教養時,其所受的處罰時甚至可能高於刑罰。以何吉上為例,即使他的行為構成了擾亂公共秩序罪,由於沒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受到的處罰可能是拘投刑,還有可能被判處緩刑。而何吉上不構成犯罪的結果卻是被勞教剝奪人身自由一年。這裡就形成一個悖論,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比構成犯罪的處罰還要重。這嚴重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更為重要的是,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罰”,公安機關擁有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打破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很容易成為地方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導致權力的濫用。

    第三,勞動教養違背公平原則,損害司法程序正義。勞動教養是實施差別待遇的處罰,不僅內外有別,而且等級、身份有別,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從公安部1992年發佈《關於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通知》就可見一斑。而且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彙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嚴重損害司法程序正義。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是該退出歷史舞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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