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受害人不“復活”,“殺人者”難脫罪?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0日 0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一案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係一起錯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高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佈趙作海無罪。(5月9日人民網)

    又是一個“佘祥林”,無辜的趙作海已被囚禁了11年之久,人們在為趙作海蒙受的冤屈感到痛心的同時,更為再次出現這樣的重大錯案感到震驚。

    再現河南版“佘祥林案”是法治社會之恥,而這種恥辱的曝光完全源自一種偶然——趙作海的“殺害”對象趙振晌因病無著趕回家鄉,導致錯案浮現。假設趙振晌因種種緣由沒有“復活”,沒有再次進入原來的生活圈,那麼,這起錯案就可能會一直錯下去,乃至成為“真案”,趙作海也只能無奈地繼續自己漫長的牢獄生涯。錯案的平反具有極大的偶然性,這種偶然性讓我們心有餘悸:將來,依靠“被害人”的偶然“復活”才得以昭雪冤屈的“佘祥林”還會不會再現?

    儘管,隨著趙振晌的“復活”,河南省高院迅速啟動復核程序,為趙作海平冤,並可以預計,趙作海將會得到一筆國家賠償,但這些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遠不能撫平因為錯案導致的法治創傷,也不能消弭公眾因錯案對司法産生的不信任感甚至恐慌感。

    要消除這種法治創傷,相關部門要糾正錯案,更要堅決清除滋生錯案的土壤。土壤不清,即便點對點地糾正一兩個甚至更多的“佘祥林案”,新的“佘祥林案”還會繼續滋生。

    顯然,刑訊逼供是滋生此類冤假錯案的土壤之一,但刑訊逼供還只是表層的土壤,深層的土壤在於有關部門對命案、大案盲目強制要求限期破案,以及一些基層公安部門偵查技術落後、法制意識淡薄,還有對羈押偵查取證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沒有這些深層土壤的支撐,作為淺層土壤的刑訊逼供是不易附存的。

    為避免再次發生“佘祥林案”,有關部門應儘快清除滋生冤假錯案的土壤。

    (李英鋒 原題:糾正錯案,更要清除滋生錯案的土壤)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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