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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冤案。因一起特大殺人縱火案,河北邯鄲村民劉俊海、劉印堂被警察帶走後遭遇刑訊逼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被迫承認一起犯罪。但殺人證據畢竟不足,於是公檢法相互推諉,案件一拖再拖。這可苦了兩個農民,他們在看守所一待就是15年。(6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
沒有犯罪卻失去人身自由甚至被冤殺的事情,近年來曝光了好幾起。這些案件看起來都非常相似,比如蒙冤者都受刑訊逼供,肉體和精神都受到很大傷害……其實,這類案件還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受害者都是農民。佘祥林、聶樹斌、趙作海、郝金安,沒一個不是農民。
冤屈都發生在農民身上,當然不是偶然,筆者認為,案件背後反映了如何加強農民權利保護的重大社會問題。
多起冤案都是辦案人員濫用權力踐踏權利的典型。權力的濫用和權利的強弱是成反比的,權利能得到很好的維護,權力濫用空間就小,而權利一孱弱,權力就會無所顧忌。而公民權利維護狀況,與整個社會法治水平有關,也與公民自身維權能力有關。無良警察草率辦案,肯定也是分對象的。如果感覺對方不好欺負,自然要守規矩得多。踐踏權利,畢竟也是有風險的;如果感到對方是個“軟柿子”,想怎麼擺弄就可怎麼擺弄,在講究辦案效率和圖自己方便等不良意圖的驅動下,完全可能把辦案對象不當人。而時下很多農民,無疑在權利維護上屬於無良警察心中的“軟柿子”。
毋庸諱言,農民在現階段的維權能力的確不是很強。首先,相當一部分農民的維權意識不強。比如,熟人社會和農村文化,讓農民特愛面子,一旦有親人涉入違法犯罪案件,就覺得很丟人,不願意伸出維權之手,甚至有意和涉案者劃清界限。這種情況下,那些蒙冤者孤立無助,自身失去自由,又無人相助,案子就會陷入任人擺布的狀態。而根深蒂固的“民不與官鬥”、怕官、讓官的傳統意識,也讓不少農民養成了忍讓權力侵犯的習慣,不敢大膽地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