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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用制度干預天然氣“抱團”漲價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9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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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民用天然氣調價已經提上日程。最近,多個城市先後召開或打算召開民用天然氣價格調整聽證會,為民用氣價上漲做最後的準備,其中一些省市更建立了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專家表示,由於冬季用氣高峰即將來到,目前可以説是天然氣調價的最佳時機。(據《上海證券報》9月8日)

  近些天來,全國各地密集召開聽證會。8月31日,四川省樂山市召開民用天然氣調價聽證會;同一天,河北省石家莊市物價局也組織召開民用天然氣價格聽證會;緊接著,陜西省再召開民用天然氣調價聽證會,擬對居民生活用氣價格每立方米提高0.25元。各地天然氣“漲”聲即將連成一片。

  儘管此次天然氣全國性漲價,受川氣東送投運影響,有成本增加的因素,但是,這種“抱團”漲價,很可能形成連鎖反應,加劇通脹的形成。

  基於此,政府必須站出來,干預天然氣“漲價”。首先,政府應讓漲價變得公開透明。最好的辦法,是讓這些天然氣企業的主要財務指標全部公開。具體講,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應該在社會仲介機構和政府相應部門的監督下予以公示。可是,現實的情況卻是,即使是聽證會的代表也看不到申請漲價企業的詳細賬本,每次總是稀裏糊塗地“被漲價”。因此,政府應強化公用事業企業的成本監審,所有該公開的項目一律予以強制公開,從而增強漲價透明度。

  其次,公用事業價格調整應與物價收入建立聯動機制。所謂物價收入聯動機制,就是政府依據每年的物價和居民的年收入水準,來核定這些公用事業企業的利潤上限,從而確定産品的價格,這不僅能合理控制壟斷企業的利潤,惠及全社會尤其是弱勢群體,更為重要的是,也能掌控住公用事業産品的適宜價位。

  此外,必要時,還應啟動臨時價格干預制度。《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從民生利益角度考慮,倘若事關老百姓生活的天然氣漲價繼續蔓延,難以掌控的話,就有必要啟動臨時價格干預制度,儘快讓不符合居民收入水平的物價轉入正常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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