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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5年,曾經在國內外輿論中掀起軒然大波的佘祥林式冤案,以戲劇性的情節在河南商丘再現。11年前,河南農民趙作海被當地公安機關斷定為一起無頭屍案的兇犯並因此被判死緩,直至最近,那個曾被認定遭趙作海殺害的人重現,趙的冤情才被發現。
趙作海案和佘祥林案的相同之處很多:都因公安機關張冠李戴亂認屍體而誘發;被告人都因殺人罪險遭處決;都是被錯認定殺人而遭逮捕、起訴和判決;都因所“犯”案件中的被“殺”者重現於世才有了昭雪的機會;都是將其本人承認殺人的口供作為最重要的證據;都有遭遇嚴重刑訊逼供的情節……
各類“佘祥林式”冤案要達到情節的高度巧合,概率恐怕比中500萬元獎金的彩票還低。有人戲謔地説,其實比起更多依然沉冤如海的人來,佘祥林和趙作海已經算是很幸運的人了,畢竟,他們還有一個活著的“被殺者”來作硬證據以證明其無辜。
這種戲謔之語,讓人在苦笑的同時更添一分沉重。設想一下,如果殺人罪冤案都要靠“被殺者再現”或者真兇現身以昭雪,“賣淫者”都要靠處女膜證清白,這個世界哪有那麼多幸運和巧合?
我注意到,趙作海案件再次引起了學者和評論家對司法人員理念落後和司法程序漏洞的抨擊,他們紛紛建議,有關部門要從理念上入手,制度上改良,從而防範冤案的發生。這種認識沒錯,但反思一下,近20年來,有關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沉默權等法治理念説得還少嗎?各部門強調公檢法的制約作用還不多嗎?究其因,在於多年來我國法治進程中理念和實踐嚴重脫鉤。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要防範冤案,與其喋喋不休説理念,不如來點實際行動。有鋻於此,我以趙作海案件為契機,向有關部門提出兩點建議:
第一,由檢察機關&&,有關部門配合,用“交叉檢查”方式,在全國監獄系統和看守所展開一次普查行動,重點接觸那些長期以來不斷申冤的嫌疑人和罪犯,全面調閱其案卷材料,如果從中發現重要疑點,一定要秉著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進行公正審理,這也是確保案件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實際行動。
第二,對於趙作海案件中涉及刑訊逼供的有關人員,不僅要切忌文過飾非,而且要依照刑法規定,嚴格追究責任,該判刑的判刑,該處分的處分,該收回獎金的要收回獎金,同時,還應追償這些主觀有過錯者的國家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公佈案情,在政法機關掀起一次反面典型教育和規範司法行為的運動。
也許有人會擔心,面對全國多如牛毛的申訴案件,如果啟動大規模檢查和檢討,會付出高昂的人力和財力成本。這的確是一個現實難題,但我們要認識到,司法的權威,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執政黨的形象,比起公民的合法權益、社會的穩定秩序、司法的公信重樹、黨的執政利益來,必要的付出是值得的。關鍵問題是,有關部門是不是真的有全面糾錯的決心和勇氣。
(陳傑人 原題:來一次疑案普查終結佘祥林式冤案)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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