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從佘祥林到趙作海,進步了嗎?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1日 1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許多法律上所確立的原則和機制也常常為司法的“潛規則”所規避和架空。刑事訴訟的架構並沒有沿著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所努力確立法官居中裁決、警方和檢方的主張要在法庭上得到確認的“三角模式”,司法實踐中,公檢法聯席辦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協調辦案”以及公安機關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訴訟中成為最重要的主體,我們仍然延續著警方製作好“飯菜”、檢方照端、法院照著吃的“線性結構”。

    10年前,河南柘城縣村民趙振晌和鄰居趙作海打架後失蹤。1年多後,村民發現一具無頭屍體,以為死者就是趙振晌。家屬報警後,警方將趙作海帶走,後來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2年執行。10年後,趙振晌回到村裏。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一案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係一起錯案。(大河網5月9日)

    這幾乎是五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一樣地無辜被當作了“殺人犯”,一樣是“死者”復活而洗了冤屈。靠“死者”的復活來贏得正義,從佘祥林到趙作海,五年來,冤案的平反仍然擺脫不了詭異、離奇,讓最富有想象力的小説家也要撓破腦袋,這不禁讓我們擔心,還有多少無辜者要被製造成“殺人犯”投進監獄,又有多少囚犯在監獄中翹首以待“死者”復活、真兇出現?

    這兩起冤案其實並不難以避免。證據之一在於,作為現代高科技産物,號稱“證據之王”的DNA鑒定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佘祥林被指控殺妻源於發現了一具無名女屍,既然如此,為何不對這具女屍進行DNA鑒定,以確定是否是佘的妻子呢?事實上,在發現無名女屍之時,就有兩家人在現場哭著認屍。而趙作海被認作“殺人犯”同樣是在因為在井裏發現一具無名屍體,不過,蹊蹺的是,在趙作海無辜坐牢11年後的今天,商丘市公、檢、法三機關才指出“商丘市公安局要抓緊對無名男屍作DNA鑒定,確認真實身份立案調查”,當初他們又在幹什麼了呢?證據之二是,兩起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證人都遭受到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佘祥林受到刑訊逼供自不必多説,而趙作海則是“被抓後,先關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證人趙作海前妻趙小齊、趙作海的相好甘花同樣遭受到警方的長期毆打。如果我們有完備的“沉默權”制度或者“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些違反當事人意志的證據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嗎?證據之三,是案發的時間認定明顯離譜,趙作海與趙振晌發生鬥毆是在1997年10月,而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機關報案,也稱其叔父趙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離家後失蹤,但商丘市中院審理認定的情況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趙作海與素有曖昧關係的同村一婦女甘花發生關係時,被村民趙振晌看到。”如此離譜的案發時間認定又是怎樣逃脫一審、二審和復核法官的“法眼”呢?

    佘祥林案發是1994年,第一次判決在1994年,終審是在1998年,趙作海案發在1999年,終審是在2002年,雖然兩個案件都不是在今天作出的判決,但從1994年到2002年,我們的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無罪推定”原則被確立。但是,趙作海仍然逃脫不了像佘祥林一樣依靠“死者”復活洗冤的命運,其根子在法律上的高蹈原則實際上並沒有相應的機制和程序來保障。比如,刑訊逼供的危害眾所週知,然而,國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制裁規則並沒有建立。被告人沒有權利就刑訊逼供問題單獨進行聽證,不能就此問題上訴和要求提供人身保護;對於刑訊逼供的事實認定由誰來舉證,被告人和控方的證明標準是什麼,都沒有確立;警方重大案件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也沒有建立。實踐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沒有刑訊逼供了事,刑訊逼供所獲取的證據的排除往往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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