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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琦:打破“法無明文規定”僵化思維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15: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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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我國新頒布的刑法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是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司法方面的具體體現,刑法保障人權的功能得以極大地強化,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起到了極大的正面推動作用。因此無論從學理還是從實踐的角度來説,“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持和遵循。

  那麼,為何還要提慎言“法律無明文規定”?這是因為,在某些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一種法律僵化主義的傾向,不恰當和不準確地理解“法律無明文規定”,因而草率得出“不為罪”的結論。甚至在某些個案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大的情況下,也以“法律無明文規定”而輕易放棄刑事追究。這裡,“法律無明文規定”實則被當作某些司法人員思維僵化的藉口,非但不能起到通過刑法保障人權的作用,反而會放縱犯罪。這種現象比某些明顯的錯判錯案問題隱藏更深、危害更大。一是當事的司法人員自認為握有“理論依據”,而不必承受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及社會正義的壓力,心安理得或繼而為之;二是會使本應受到刑法保護的某些案件當事人得不到保護,失去希望,從而自行放棄對刑法制裁的期待。

  實際上,現實中此類問題並不鮮見。據媒體報道,1999年,某地一位父親為牟利出賣親生兒而公安機關卻將其釋放,理由是其行為是否犯罪“現行法律尚無明文規定”。2002年,大學生劉某在北京動物園用硫酸潑傷黑熊,實務界與學界均有意見認為此行為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因而“尚不能定罪”。2010年,上海某女士的同居男友在明知自身攜帶HIV病毒的情況下,為了“挽留”她而故意將艾滋病傳染給她。因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故意傳播艾滋病罪”,追究亦成難題。

  筆者認為,上述案例的共同點在於錯誤地理解“法律無明文規定”。例如父親出賣親生兒一案中,公安機關基於“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以及不能“類推”的理由,于當年11月釋放犯罪嫌疑人。然而就在當年的10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指出,出賣子女情節惡劣的可按遺棄罪處罰。更何況即便該意見沒有出臺,也不至於找不到現行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果説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是否屬於“拐賣”尚有爭議的話,該行為無論如何也符合新刑法第261條遺棄罪之罪狀:“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不用進行任何“類推”,這位父親也明顯存在構成遺棄罪的嫌疑。至於該行為是否因不屬“情節惡劣”而不構成犯罪,當屬起訴或庭審階段的司法裁量問題,偵查機關不宜擅自定奪,更不宜以“無明文規定”為藉口放棄偵查。

  再如大學生劉某“傷熊”一案,一些專家已承認動物園馴養的動物具有財産性,在我國刑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僅因為“熊”較一般財物“珍貴得多”或額外具有生物多樣性價值,就認為針對劉某行為“沒有相應的規定”,不但在法理上難以正確解釋,在常識上也難以服眾。

  至於男友故意傳染艾滋病一案,受害人因行為人明確故意的健康損害行為,蒙受了巨大的身體機能損傷,乃至生命的延續亦受到極大的威脅。如僅僅因為行為人的傷害行為不是通過人們思維定勢所熟知的方法(如刀具、棍棒、拳打腳踢等)進行的,就認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這無疑是對法律的褻瀆。至於刑法第360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傳播性病罪客觀方面與本案不符,實際上絲毫不影響本案故意傷害罪的成立,更不應越俎代庖地從360條第一款的不符推出刑法對本案“沒有明文規定”的不當結論。

  綜上可知,此類案例中存在的問題是錯誤理解了“無明文規定”的表述,無根據地限定明文規定的存在範圍,以至於一旦找不到可供對號入座的描寫式規定時,徑行認定“無明文規定”。在未分清是不是確屬“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問題並不能僅靠以“完善立法”急於修訂現有刑法來解決,而應在現有刑法規範的框架內,增強素質,提高能力,充分發揮現有法律的作用。如法律僵化主義存在,而一味遷就修改立法的呼聲,勢必造成大量不必要的重復立法,乃至“因事立法”的現象。這對於我國法制建設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極其有害的。

  綜上所述,要真正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充分正確理解“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首先必須對偽“法無明文規定”現象大膽地説“不”。誠然,就我國目前的刑事司法而言,大的方向仍是重視刑法謙抑性,限制國家對刑罰發動權的濫用,注重公民的自由,保障與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但針對存在的問題,慎言“法無明文規定”也同樣具有積極意義:第一,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具有積極與消極兩重含義,刑法第三條規定在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定罪處刑。法律僵化主義實質上在法律尚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工作簡單、片面、絕對化,導致放縱犯罪,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積極罪刑法定原則本質上是相違背的。第二,法學的思維方式要求我們掌握就事論事的技能,能從複雜的事物中還原其真偽。即便罪刑法定的消極側面對我國現實法治大環境更為重要,但在具體個案中,依照法律彰顯正義,與犯罪行為作鬥爭,保護公民與社會的法律權益,同樣也是刑法應有之義,而這一切只有認真對待刑法規範與理論,破除打著“法無明文規定”幌子的法律僵化主義才能做到。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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