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稱得上“因公犧牲”
關於因公犧牲,民政部其實早就有明文規定。根據民政部1982年頒布的《關於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範圍的意見》中規定:
(1) 在執行任務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 因戰、因公致殘傷口復發死亡;
(3) 職業病死亡;
(4) 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病死亡;
(5) 因醫療事故死亡;
(6) 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於本人過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犧牲處理。
根據媒體的相關報道,朱繼宏是在午休期間在廁所摔倒致死,既非是在工作崗位上執行工作任務,又非因醫療事故死亡,而是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事故,顯然是不能構成因公犧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