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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癥結在於官民矛盾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6日 2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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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社會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權力不受制約的濫用是造成目前社會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當前中國的社會問題主要來源於官民矛盾,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漠視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而且自恃壟斷的政治社會資源,與民爭利,成了追逐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型”政府。

    2009年,全國共發生了近9萬起各類群體性事件。其中有較大影響的主要有海南省東方暴力襲警事件、江西省南康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新疆自治區“七五”事件、吉林省通鋼事件等等。從類型和性質方面分析,因維權引發的事件仍佔80%以上,社會泄憤事件和社會騷亂事件均有所增加。從事件的特徵和性質而言,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網絡化和官民衝突。

    其一,這些事件都具有了網絡時代的某些特徵。由於網絡的交互性、傳受一體化、快捷性等傳播特性,使事件的信息來源多樣、傳遞迅速、真偽辨別困難,在此基礎上,網絡社會動員形式多樣且高效,社會控制困難等等。一般而言,某一事件發生後,通過網絡傳播,迅速便可形成強大的網絡輿論,進而引起更多的社會成員參與到現實中群體行動,最終形成較大的群體性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和新疆自治區“七五”事件、海南省東方暴力襲警事件、吉林省通鋼事件都是網上和網下互動,在社會現實中不僅有眾多的參與者,眾多的網民則在網絡上參與評論甚至聲援。除此之外,有些事件雖然主要局限于網絡之中,但由於參與者眾,並最終迫使公權機關和當事人不得不採取某些社會行動,而成為了所謂的“網絡群體性事件”, 比如2009年5月份,發生在湖北省巴東縣的某賓館服務員鄧玉嬌基於自衛目的刺死、刺傷鎮政府官員的案件,此事經網絡傳播,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此類事件還有“南京天價煙房産局長事件”、“縣委書記戴52萬元名錶”、“躲貓貓事件”、“貧困縣檢察長豪華車事件”、“史上最牛公章”,等等。

    其二,這些事件均與官民衝突有關。無論是由拆遷、徵地引起的維權行為,還是由企業改制、轉産引發的工人抗爭,由環保問題引起的集體行動,出租車罷運事件等等,都與公權機關的行為有關。社會泄憤事件也主要是民眾發泄對公權機關不作為和亂作為的不滿。可以説,當前中國的社會問題主要來源於官民矛盾,實質上還是政府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之間的衝突。不論其主要內容或表現形式,官民矛盾都與制度性的利益衝突相關。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長,不但漠視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而且自恃壟斷的政治社會資源與民爭利,成了追逐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型”政府。處在社會底層的廣大工農等弱勢群體,由於掌握的資源很少且缺乏利益表達的機制和手段,經常受到權力和資本擁有者的侵害,這是造成官民矛盾的制度性根源。再加上一些政府官員貪污腐化、飛揚跋扈,無視民眾的利益訴求,動輒暴力相加,嚴重侵害了民眾的各種權益,使得官民關係惡化,衝突加劇。也就是説,目前的群體性社會衝突事件只是一種外在形式,由吏治腐敗造成的官民矛盾才是這些事件頻繁發生的直接誘因,而官民矛盾的實質就是當前的公權力代表組織和機構的權限過大,缺乏一種制衡其被濫用的力量才是深層次原因。

    2010年,中國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會向什麼方向發展?我認為還是脫離不了之前的基本判斷:當前中國發生了一系列的社會衝突事件,其中因利益衝突引發的維權活動和因社會心理失衡發生的社會泄憤事件對社會秩序産生了一定的影響,但這些事並不能從根本上動搖中國政治統治的統一性和社會管治的有效性,當前中國社會總體上穩定。

    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群體事件仍然會以有限範圍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難形成一個統一的、維持很長時間、能影響全局的社會運動。只要執政者治理得當,中國完全可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社會動蕩。但是,如果僅以“剛性穩定”為目標,即以權力的排他性和封閉性為基礎,以社會絕對安定為管治目標,把一切抗議行為如遊行、示威、罷工、罷市、罷運等行為都視為無序和混亂,都要進行壓制或打擊,那麼我認為,這種穩定狀況是有政治風險的。

    因此,要緩解中國社會衝突,需要緩解官民矛盾。具體來説,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一是改寫不合理的社會規則。總體而言,當前中國民眾的抗爭活動大多都在現行的規則框架內進行,他們所依靠的武器是現行的法律和政策,民眾的抗爭沒有突破現行的規則。這是判斷中國目前群體性社會衝突事件性質的關鍵。但是,最近發生的一些群體性事件如拆遷事件卻表明,民眾對現行的不合理規則的不滿已成為了行動的理由。一般情況下,民眾會將大多數的這種不滿隱藏在心裏,不會顯化為具體的抗爭口號或行動,我稱之為“抽象憤怒”。比如對社會利益結構和利益分配機制的不滿,對官員貪污腐化的不滿。對現行體制的不滿一般都會隱藏起來,或者只在私下通過手機短信、網絡留言、歌謠等形式傳播。

    這種表面遵循規則,內心卻對不合理、不公平規則的憤怒和不滿則更為可怕,因為這些憤怒就像無法準確預測的地震一樣,隨時都有爆發的可能。如同我以前曾説過,這種憤怒與一人一事的憤怒不同,它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發的普遍和長期的憤怒。深入研究許多社會群體事件,很多參與者並不與事件有最直接的關聯,但卻不自覺地被捲入群體運動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這些參與者心懷怨氣,以求泄憤,甚至在一些堪稱“革命性”的運動中,尋求改變現狀。

    如果憤怒在短期內得到了轉移或者發生了多次較小規模的“余震”,一般不會産生太大的危害;但是如果憤怒長期積聚,而且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導和化解,就會帶來令我們無法預料的大爆發,反映在現實中就是一些本來可以通過現行法律規則解決的刑事或民事糾紛,出人意料地演變成有打砸搶燒等暴力行為,或危害比較嚴重的社會泄憤或社會騷亂事件。

    因此,減少群體性社會衝突事件,緩解官民矛盾,平復民眾心中隱藏的“抽象憤怒”,最根本的辦法就是改寫不合理的社會規則。

    二是重建普遍的社會信任。當從某種程度上説,社會普遍信任的缺失有可能導致整個社會的瓦解。目前中國正處在激烈的社會轉型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會階層、利益分化和價值觀念多元化趨勢日益明顯,貧富差距、城鄉差距、貧困與不平等、弱勢群體等社會問題逐漸凸顯。這些社會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民眾對公正理念和制度規則的信任就會消解,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問題。因此,在我看來,社會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權力不受制約的濫用是造成目前社會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當前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對富人和官員的怨恨和不滿情緒就是這種社會信任缺失的重要表現。因此,重建普遍的社會信任,應該首先考慮如何完善社會規範,從而減少社會不公和約束公權力濫用。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重建社會信任的過程中,一定要樹立法律的權威地位,改善社會不公、約束公權力濫用也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當然,公平公正的社會規範只是重建社會信任的一個方面,另一個需要引起關注的方面是公民參與網絡。在中國當下的現實語境下,公民意識、公民權利和公民社會等尚處於剛剛起步的不完備階段,因此,培養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和能力,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和建構,積極為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創造機會,充分發育公民社會,應該成為重建社會信任的重要方式。

    對於改寫規則或者重建社會信任的突破口,我建議啟動以縣級人民代表專職化為起點、以政治分權為杠桿、以司法制衡為保障的綜合縣級政治改革,一方面使得縣級政權有足夠的地方社會和經濟管理權限,同時也使縣級政權及其主官的權力受到有效制衡與監督。

    當前,要改善群體性社會衝突事件頻發的現狀,如果執政者還不能從改寫不合理、不公平的社會規則入手,還不能反省官民之間日益深重的矛盾積累,依舊依靠舊有的意識形態思維和管治方式處理問題,則不僅對於問題的解決於事無補,也將進一步加重民眾心中長期隱藏的“抽象憤怒”。

    文:于建嶸,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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