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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傳龍:別拿“因公殉職”送人情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6日 1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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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雲南祿豐縣水利局局長李建榮走上了祿豐縣政府的大樓頂樓,突然從6樓樓頂縱身一躍,結束了自己的生命。該縣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王發增表示,縣裏的相關部門稱將按照因公殉職補償的最高標準,對李建榮家屬進行補償。(3月7日雲南信息報)

  按照有關部門解釋,李建榮“死出有因”——在“225”地震後,縣委、縣政府要求立即上報災情,由於工作壓力增大,造成當事人思想抑鬱。這種解釋看似合理,但未必符合“行情”,且看當下官員自殺,有幾個是單純因為“心理健康問題”?而且,當事人將電腦裏內容全部刪除,是否又在刻意隱瞞什麼?其弟弟的“並非因為工作壓力太大選擇自殺,如果政府不給個合理説法,我就把什麼都告訴你們”,更讓人感到事件的撲朔迷離。真相尚未明晰,當地便急於蓋棺定論,給死者戴上一頂“因公殉職”的帽子,難道真有什麼隱情,或者真想掩蓋什麼問題?

  按照常理,死了人,起碼要查清他的真實死因,到底是自殺還是“被自殺”?這不但是對死者負責,也是對其家庭和組織負責。經過調查,如果死者涉嫌犯罪,畏罪自殺,當屬自絕於人民。按照法律,對已經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人身刑無法執行,但財産刑還是可以執行的。同時有關部門應該圍繞線索,看能否拔出蘿蔔帶出泥。現在有關部門往往以死無對證、死者為大為藉口,不再深查,即使查出了線索,也以慈悲為懷,不再深究,於是“死了一人,幸福全家”,或者“死了小蝦,樂了大魚”的事情就經常發生。

  如果經過調查,確是精神抑鬱跳樓自殺,也與“因公殉職”根本沾不上邊兒,也不應該得到什麼補償,讓納稅人埋單。因為,“因公殉職”是指公職人員為履行公務而犧牲生命,“因公”之“公”,不是自殺場所之“公”。現實中,一些名不副實的“因公殉職”越來越多,似乎只要與“公”字沾點邊兒統統都是“因公殉職”,陪酒致死、車禍致死、陪客人打高爾夫球猝死甚至被情敵捅死都被算作“因公殉職”,“因公殉職”被濫用,成為送給死者的最後一項“政治福利”和順手人情,如此實在是褻瀆和糟蹋了“因公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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