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改第六條第十一項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1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完整視頻 完整視頻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編者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前為: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相關新聞: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監獄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律師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郵政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國家賠償法》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 拘役
  • 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