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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改第四條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2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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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郵政管理
  • 普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