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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人闖紅燈罰款從20元擬提高至1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5日 1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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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遇到斑馬線應減速禮讓行人。

  行人闖紅燈罰款由原先20元上升到100元。

  部分新增規定

  □佔用高速應急車道罰1000元

  “我們認為,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或者倒退、佔用應急車道這兩類行為,比未設置警示標誌、低速行駛這兩類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更嚴重,危害更大。因此建議,將這兩類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傅倫博説。

  □使用假牌假證可拘留

  傅倫博説,為了進一步加大對使用假牌假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此次“處罰條例”將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處五萬元罰款”後面增加“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拘留的規定予以處罰”。

  □代駕雙方由簽協議改為登記

  “中國式闖紅燈”近日因微博而被炒得沸沸颺颺,而今後在深圳,行人衝紅燈將一律罰款100元。昨日,深圳最重要的兩部交通安全法規——2010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以及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在短期內即以修正案形式同時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引發坊間關注。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傅倫博説,兩個條例施行以來,取得了較好效果,在全市機動車數量連續大幅攀升(2011年已達200萬輛)的情況下,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2004年全市機動車80多萬輛時,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062人;條例實施後的2011年全市機動車達200萬輛,但因為嚴管,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幅下降到496人。”

  “但兩部法規實施的過程中,發現存在著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不一致的情況,為避免執法中法規之間相互‘打架',要統一處罰‘口徑',而標準就是保留處罰力度更大的條款,仍是從‘嚴'立法。”傅倫博説。

  記者注意到,同樣是“行人翻越隔離設施”,《處罰條例》是罰100元,《管理條例》則罰200元,此次則統一確定為200元。而對於“行人衝紅燈”,《處罰條例》是將其與行人普通的交通違法行為等同,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而《管理條例》則是罰100元。“我們認為,行人衝紅燈,違法行為性質更嚴重,危險性更大,應當從重處罰,香港行人衝紅燈就是罰款2000港幣。因此此次也統一為處100元罰款。”

  類似衝突也體現在“駕駛機動車不避讓行人”的處罰上,《處罰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200元罰款;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500元罰款”,而《管理條例》則規定“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未按規定讓行的,統一是罰500元”,最終也將按後者統一標準。

  此前“管理條例”要求代駕雙方應當簽訂代駕協議,登記相關資料。但在實際操作中,代駕雙方多數沒有簽訂。“考慮到是否簽訂代駕協議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不宜由法規強制規定。所以,這一規定擬刪除,改為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指派或者聘請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為其服務對象提供機動車代理駕駛服務的,應當登記代駕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否則由交警部門處2000元罰款。”傅倫博説,代駕人應當謹慎駕駛,將服務對象安全送達目的地。代駕人在代駕期間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駕人和服務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

  壹

  繁忙路段違停

  六小時抄一次牌

  及時處理和應對交通管理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也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原因。其中,對“長期持續違法停車行為,是只能處罰一次?還是可以多次處罰?”就是執法難題之一。

  傅倫博説,經多部門研究,認為應對長期違法停車、佔用公共道路資源的違法行為從嚴處罰。此次“處罰條例”擬規定,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持續違法停放車輛的,交警部門可以每六小時作出一次相應的處罰決定;在非繁忙路段持續違法停放車輛的,可每二十四小時作出一次相應的處罰決定。

  與此同時,“在市政道路,甚至在繁忙路段、時段學習駕駛”的情況,也因嚴重擾亂正常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將被限制。“擬規定持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教練車上道路學習駕駛技能的,應當按照交警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違反的,將由交警對隨車教練處1000元罰款。”

  貳

  冒充專用電動車罰5000元

  “管理條例”實施後,最受外界關注的措施之一是“限電”,即除如郵政、快遞等有特殊需要的,劃定區域、路段、時段,對其他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採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取得較好效果。“對於電動自行車的這類違法行為也將嚴管嚴罰,如發現,由交警扣留車輛,處5000元罰款。”傅倫博説。

  此外,在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者的責任上,此次“管理條例”也作出規定。一方面新增“對生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每輛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另一方面,規定在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銷售場所,銷售者應在顯著位置張貼交警部門有關這類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我們發現許多消費者在購買電動自行車時並不了解‘限電'的相關政策規定,所以銷售者應告知消費者,如果未張貼,將被罰2000元。”

  參

  授權政府徵收

  路外停車調節費

  為了減少機動車交通出行,緩解交通擁堵,市交委等部門提出提高路外停車場停車收費標準。結果不少市民擔心甚至質疑提高停車收費標準後,多收取的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的流向和用途。

  隨後,深圳市長許勤主持召開會議,原則同意多徵收的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作為行政性收費的徵收方案。

  此前,交通管理條例對路邊臨時停車收費性質和管理做出了規定,但對路外停車場停車收費沒有作出規定。為了明確對多收取的路外停車場停車收費的管理,在此次修訂中,市人大授權市政府可以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屬於行政性收費,應當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專項用於發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隱患、交通擁堵治理。費用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

  代表意見

  市人大代表楊勤:

  應提高違法成本 多部門配合執法

  對於此次兩部法規的一些修訂,市人大代表楊勤認為,此次交通處罰條例擬將行人闖紅燈罰款20元提升至100元,雖是一個比較嚴厲的處罰條款,但對於深圳現實存在的交通問題來説確實是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

  在他看來,交通問題往往是堆積性、長久性的,有時候不光是車輛的問題,行人也同樣存在著問題。此次條款顯著提高了闖紅燈的違法成本,因此會使原有條款的震懾作用大大加強,對於規範行人的行為能起到很大幫助。

  不過,楊勤同時指出,光是在立法上提高闖紅燈的違法成本是不夠的,對於闖紅燈的行為,需要多個部門合作,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確實起到效果。如果交警發現行人違規,而行人又拒絕罰款的情況下,楊勤呼籲公安或相關部門與交警合作,通過強制措施讓違法行人參與社工服務,以真正起到處罰作用。

  市民看法

  贊成提高罰款額度質疑是否有操作性

  對於“行人闖紅燈”和“機動車過人行道需減速”將大幅提高罰款額度的規定,記者昨日隨機採訪的市民大多表示支持,但也對其操作性和執行力表示了擔憂,大多數都不太看好。

  “闖紅燈以前要罰20元的嗎?好像連口頭警告都沒有啊。”家住濱河小區的張女士坦言,自己也偶爾隨大流闖過紅燈,但即便是現行規定,也一直沒有被責罰過,她身邊許多人對此規定也毫不知情。“罰款提高了,好是好,但是有誰來執法呢?前天中午,我在市委門口那個路口等紅燈,身邊就有幾個人闖了紅燈,可是對面當時正好站著個交警,既沒有喝止,也沒有罰款啊。”張女士認為,“中國式過馬路”的表現就是“聚齊幾個人就可以過馬路了,與信號燈的顏色無關”,其心理就是“法不責眾”。

  而在原關外居住的李先生則提出了另一個擔憂。他認為,行人是否按信號燈來過馬路其實與個人的文明素質和約束能力有很大關係。“在原來關外的一些區域,尤其是工廠門口,闖紅燈的現象比較普遍,可以説一抓一個準。但問題是,不少打工者的工資本來就不高,罰款提高到100元,對他們來説是大數目,很可能收不到這個罰款。”

  對於“機動車過人行道需減速”,私家車主蔣先生説,自己早已養成了這樣的習慣,但對於罰款這一操作性也提出質疑。“一般需要減速的都是無信號燈的路口,但這些路口未必有攝像頭,車子瞬間就過去了,誰能看到這樣的違法現象呢?”

  統籌:張瑋

  撰文:南方日報記者 張瑋 蔣桓伯

  攝影:南方日報記者 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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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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