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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第六十條第四項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2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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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十條第四項修改為:“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剝奪政治權利
  •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