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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全文發佈 明年起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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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五節搜查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鑒定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通緝

  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公訴案件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執行

  第五編特別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佈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熱詞:

  • 犯罪嫌疑人
  • 刑事訴訟法
  • 第二審程序
  • 扣押物證
  • 審判管轄
  • 排除合理懷疑
  •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