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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訴法決定(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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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

  (兩會授權發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刪去第二款。

  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五、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熱詞:

  • 辯護人
  • 犯罪嫌疑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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