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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檢方撤訴 指控事實和證據産生疑問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3日 0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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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李莊二哥幫剛走出法院的李莊辯護律師楊學林(左一)提包。郭新 攝

  李莊案檢方撤訴

  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證據存疑點,法院准許撤回起訴

  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注的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案22日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束,針對公訴方提交的撤回起訴申請,法院合議庭經評議後准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此案開庭後,審判長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新的意見要發表,公訴方表示有新的意見。公訴人稱,19日、20日兩天的庭審中,辯護方當庭舉示的新證據,與公訴方所舉示的證據存在矛盾,導致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在疑點。因此,公訴方決定申請撤回起訴。

  當日9時33分,法庭宣佈休庭,表示將對公訴方提交的書面撤訴申請進行審查。

  經過近一小時休庭後,10時21分,法庭對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案繼續開庭。法庭宣佈,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法庭裁定,准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隨後,法庭告知了李莊對該裁定的上訴權利。10時23分,法庭宣佈閉庭。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一條: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檢方回應

  指控事實和證據産生疑問

  重慶市江北區法院22日上午宣佈同意公訴方撤回李莊漏罪案的起訴,就各界關切的撤回起訴原因等問題,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當日予以回應。

  江北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檢察院在對本案提起公訴時,有充分證據指控李莊犯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本案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與檢察院指控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有罪證據矛盾。4月20日休庭後,檢察院對該新證據進行了認真核實,並經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現有證據發生變化導致指控事實和證據産生疑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既重視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重視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證據。因此檢方決定依法將本案撤回起訴。

  這位負責人強調,江北區檢察院對本案撤回起訴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據新華社電

  審判長答疑

  檢方要求撤訴理由成立

  重慶市江北區法院22日上午繼續開庭審理李莊“漏罪”案,法庭作出准許公訴方撤訴的裁定。針對法院為何准許公訴機關撤訴問題,該案審判長作出解釋。

  該案審判長表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庭審過程中本案證據發生變化,導致認定被告人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疑,書面要求撤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合議庭經過認真評議後認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裁定准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