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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2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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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被告人
  • 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