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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改第十九條第三項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2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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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 羈押
  •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