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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土未夯實致新商品房地面下沉 購房者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2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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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徐州7月12日電 (李東艷公常)買到一處新建商品房後,趙某便雇人進行裝修,不曾想裝修沒幾天卻發現房屋地面不均勻下沉、地磚面層多處翹起。是房屋質量問題還是另有原因,趙某與賣家鬧上法庭。12日上午,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佈此案,一審最終判令由賣家某公司賠償趙某房屋修復費用8.9萬餘元。

  去年5月14日,趙某以390萬餘元的價格從某公司處購得了該公司建設用途為商服的商品房一處。合同簽訂後,雙方分別依約支付了購房款和房屋。同年8月8日,趙某便開始雇人裝修起房屋希望儘快使用,可沒想到裝修開始沒幾天,趙某發現在對房屋鋪設地面磚、粉刷墻壁過程中房屋地面出現下沉、地磚面層多處出現翹起等現象,裝修無法進行下去。

  是房屋質量問題還是另有原因,趙某找到了某公司,但因就此事不能達成一致,事情沒有解決,趙某只好將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趙某與某公司協商,雙方就房屋受損原因及修復方案共同選定南京某鑒定公司進行鑒定評估。今年1月3日,某鑒定公司作出鑒定結論,認定房屋係由於在施工過程中回填土未夯實,導致地面不均勻下沉,並造成相應位置混凝土板下沉、變形,進而導致地面磚局部翹起。並提出了修復方案。隨後,雙方又均同意以上述鑒定結論為基礎並共同選定徐州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對房屋修復費用進行鑒定。3月26日,徐州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作出鑒定結論,認定房屋修復費用為8.9萬餘元,其中室內部分為4.9萬餘元,室外部分為4萬餘元。

  房屋受損原因找到了,房屋修復費用也得到了答案,但問題卻沒有解決,某公司只對室內部分的裝修費用予以認可,不願對室外部分進行賠償,理由為,其與趙某約定房屋交付期限為去年8月30日,待商品房竣工驗收後交付,而趙某卻在8月8日提前擅自進行裝修,且將位於室外的屬於公共部分的消防通道也進行裝修,所以對室外裝修部分的擴大損失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開庭,法院認為,趙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所確定的義務。關於某公司主張因趙某擅自使用房屋,提前進行裝修才擴大了損失,因此對室外裝修部分的擴大損失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某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趙某未經其同意即擅自佔有房屋並進行裝修,且趙某提供了某公司工作人員于去年5月14日所寫的“承諾書”予以證明係經過某公司同意並交付房屋鑰匙後才進行裝修,而某公司對此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對某公司的辯解意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趙某對於室外消防通道進行裝修的行為,係基於商業經營場所整體化裝修的合理需要,並非不合理的擴大裝修範圍,且該裝修行為亦是以對某公司所售房屋質量的信賴為前提,故某公司所售房屋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趙某室外裝修部分的損失,應屬於趙某的合理損失,某公司應予以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由某公司賠償趙某房屋修復費用8.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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