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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有法大家幫:楊青高虹解答法律難題(20120503)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7: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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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與法》欄目是一檔“用案例説話”,以“捍衛市場秩序,守護百姓財富”,“推進中國市場經濟規範進程”為宗旨的專業法制欄目。我們播出時間是首播:週一至週五20:00,重播:次日15:40。同時我們每週四下午兩點到兩點四十將會在中國網絡電視臺和各位網友面對面,同時邀請各個行業的專業律師與您進行溝通。如果您有什麼法律方面的問題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到我們的官方網站,網址是http://cctv.cntv.cn/lm/jingjiyufa/index.shtml

  主持人 吳樾:觀眾朋友,網友朋友,大家好,這裡是中國網絡電視臺,我是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與法》欄目組的節目主持人吳樾。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一下今天演播室請到的兩位嘉賓,這位是《經濟與法》欄目組的主編楊青,楊老師。楊老師從2002年這個節目開始策劃、做樣片一直到現在,一直負責我們欄目法律專業方面的問題,而且是我們欄目的主編。這位漂亮的女嘉賓是北京十佳優秀女律師高虹,高女士,非常歡迎兩位來到演播室參與我們的節目。時間有限,開門見山,來給大家梳理一下網友的這些問題。

  第一位網友有這樣一個問題,她説,(4月8日)在上海城隍廟的亞一金店買了幅藍寶石耳釘,直徑6-7mm由7粒很小的藍寶石組成底座是白金。標牌上寫著白金1.5g,藍寶石標價是4460元,打75折後3345元,結果前天,就是4月10日在上海的另一家亞一金店看到同款的而耳釘只標價1600元,白金是0.92g。而耳釘的另外一個區別是紅寶石,她買的是藍寶石。我感覺被欺騙了,因為紅寶石一般要比藍寶石貴,而且那麼小的寶石和零點幾克的白金差別不應該有這麼大。請問該如何維權。請高律師給我們解答一下網友問題。

  高虹:首先我認為網友應該了解一下金店退換貨的規則,如果她對物品保存得非常完好,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話,實際上可以跟金店協商進行換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和交易者進行交易,遵循公平、資源、平等、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享用公平交易權利,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十條規定了,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候,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公平交易條件,她可以有權拒絕經營者要求強制交易的行為。

  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問題,這位消費者在同一家店不同分店看到兩款不同首飾,他買的藍寶石,他認為紅寶石比藍寶石貴,有認識錯誤,因為不是同一種商品,沒有可比性。但是消費者跟商家有一個三保,包修、包退、包換的約定,消費者可以約定要求商家退貨或者換貨。

  吳樾:高女士回答了網友問題,退貨可以,並不是因為什麼品種,藍寶石還是紅寶石,只是買東西過程有退換貨的自由。

  楊青:但是高律師説有一個前提條件,我可以請求退貨,商家是不是願意退貨,如果商家不願意退貨,僅僅以紅寶石跟藍寶石差價為由要求退貨,商家不願意退貨,法律訴求不支持。商家銷售産品有承諾,售出商品十日之內無條件退換,其他承諾可以按照承諾兌現,沒有承諾,以此為由要求退換貨物很難實現。

  像高律師所説,這個東西切工、折光率,這上面技術非常多,不是用眼睛一看幾克拉重量之間差異不盡相同。另外,你真的認為買的東西和價值中間確實受到欺詐,如果這樣認為,可以去向鑒定部門,一定有資質的鑒定部門申請鑒定,鑒定完了,根據鑒定的結論,可以向他主張,主張得不到支持,這個基礎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現訴訟概率高一些。這是第二。

  第三,作為消費者購買這一類商品的時候,注意問題很多,索取票根,還有説明書,還有對你的承諾裏面的含量,一系列的東西都是將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如果他的産品經過鑒定部門的鑒定,沒有實現承諾的條件,沒有達到這個標準,那麼這樣的話,你向他主張,當然要容易很多,當然協商不成怎麼辦,還可以通過當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協組織,叫他們協調,因為他們也是工商機關的組成部門,如果再協調不成,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了。

  高虹:是這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還有這樣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時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只要符合國家約定或者符合約定,消費者可以提出三包要求,就是包修、包退、包換,目前為止國家對於經營珠寶類的商品沒有出現三包細則,像楊老師説的那樣,看看商家跟銷售商品的時候,是否是跟你有一個三包約定,通常情況下三包約定在銷售小票的背面,有時候是藍色、粉色,在背面有一些三包的約定,北京很多商場説幾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甚至還有一些商場,因為商業競爭非常激烈,甚至很多商場説,如果你在我這個地方買了某種商品,一段時間內發現其它地方的商品比我這個價格低,我願意把我超出的價格再返還給你,這些都是商場和消費者在國家法律規定之外的一個自由約定,那麼這個約定受法律保護的的。因此,如果這位女士買到的産品,發現後面有這個約定,並且能夠舉證同種款識、質量、寶石確實這個價格超過了別的商家賣的價格,如果有這種約定,可以要求退貨,或者要求差價的返還。但是我們看到這個網友提出問題,把紅寶石和藍寶石進行比較,不能類比。

  楊青:沒有可比性。

  高虹:舉一個例子,即便同樣的藍寶石,重量一樣,切工不一樣,折光率不一樣,透明度不一樣,可能價格相差會很大,同樣的鑽戒也一樣,有一個一克拉的鑽戒,凈度、折光度、通透度的鑽戒不太好,比50分的鑽戒還要便宜,這個網友提出問題,紅寶石、藍寶石不是同等産品,因此僅依據這個來要求退貨,而且商家沒有特殊的承諾,我們認為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楊青:沒錯,這個給觀眾兩點提示,對於這一類的消費群體的觀眾有兩個提示。第一,要注意,你去購買這一類的商品,不是上市場上買菜,看得見摸得著,你是非專業人士。這個時候第一個提示告訴你,一定要去一個正規的大店去購買,在北京,絕大多數,吳樾買這一類的商品去菜市口,靠走量。第二,不但要到正規的店買産品,要買的這個産品商品最好還是知名品牌的,比如説有好多品牌大家都知道一提都知道,戴夢得啊等等,不一樣。菜市口走的量,薄利多銷,很多個體或者很小的店面裏,問題就會很多。

  到小店去了,買的商品不是正規的牌子,這些小的金飾店裏都有自己的金匠加工,要什麼款式,哪怕買黃金,四個9,兩個9,這裡面還是有一些玄機,更何況買鑽石、珠寶,這裡面的玄機,畢竟是消費者不是專業人士,從南京到北京,買的沒有賣的精,永遠他是專家。如果這兩個問題做到了,能夠少上當、少受騙,花的錢物有所值。這兩點提醒大家注意。

  高虹: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如果這個網友認為買的藍寶石有質量問題,懷疑不是天然的藍寶石,可以到有資質鑒定機構做鑒定,如果做出鑒定之後,確實和商家承諾不一樣,這個時候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為商家有欺詐行為,可以要求商家進行雙倍返還。總之,還是要跟廣大的消費者説一下,消費要理性,貨比三家再出手。

  總之,還是要跟廣大的消費者説一下,消費要理性,貨比三家再出手。吳樾:明白了,聽了兩位專家給我們講解了這麼多,像楊老師説的,要買這種東西要深思熟慮,大的商場,好的品牌。另外在買之前,自己要有一個比較充分的去了解行情。另外,自己喜歡不喜歡,否則的話,即便各個方面做得都很到位,還是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維權的過程也是挺糾結的。

  楊青:雖然標底很小,一旦協商不成,面臨兩個選擇,第一個放棄,第二個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提起民事訴訟,這種案子在司法實驗當中,不可能按簡易程序走,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六個月,還有三個月上訴期,不一定六個月問題,根據案情需要,可以延長,搞這麼一個東西,一年、兩年過去了,本來買一個首飾是開心的事情,變得非常糾結,特別是中國人很傳統,這個事非得搞到底,越搞越累。很多事情都是這樣,現在北京市法院2011年平均每一個法官一年審結的案件是153.7件,這預示著一個法官在兩個工作日之內要審結一個案件,訴訟的案子有多少,可想而知。對國家來説是一個訴訟資源的浪費,對個人來講是一件很糾結的事情,所以輕易別出手。

  吳樾:擦亮眼睛,理性消費,給自己少添堵,給司法過程少添麻煩。

  看第二個網友問題,他説他家房子拆了,協議説回遷到四樓,開發商把四樓給別人,給他五樓,給他點補償,但是他不同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高律師,您説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呢?

  高虹:如果開發商簽訂了回遷安置協議,確定了把四樓安置給你,背著你的情況下,把房子私自銷售給其他人,毫無疑問,開發商行為屬於違約,一房二賣行為,指開發商或者房産所有者與第一個人訂立了買賣合同,或者相當於我們這個案件中網友提到的,開發商已經同意或者跟我簽訂了回遷協議,把這個房子安置給我了,又與其他人訂立買賣合同的一種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案件的司法解釋,開發商這種行為,故意隱瞞房屋已經銷售給第三人,或者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回遷安置給第三人情況下,人們把房屋私自再行專賣的話,這個時候開發商要承擔一個雙倍返還的責任,如果第二個買房人不知開發商這種行為,完全可以以開發商欺詐行為為由,要求開發商除了退還已付的房款以及利息之外,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一個不超過房屋總價款一倍的違約金,開發商一房兩賣行為,我們應該嚴格打擊的。

  為什麼專門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定了一個比較高的對開發商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呢?就是面對現在房地産價格暴漲的階段,加重了開發商的違法成本,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夠在司法的角度,最大限度保障房屋買賣合同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延續性。

  吳樾:楊老師,您看,這位網友提的問題比上邊的消費者買首飾耳環大多了,楊老師肯定知道,《經濟與法》欄目組很多的案子都是跟房産有關的,除了這個,高律師剛才説到的,法律上的一些具體的細則和規定,作為回遷戶,還是消費者,在之前也是有一些功課要做的,否則這個過程實在太痛苦。

  楊青:沒錯,現在買一個首飾是無所謂的事情,但是作為商品房的買賣來講,這可能是一輩子的積蓄,特別是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所以購買商品房的時候,不能把所有的心都放在開發商那裏,在很多地方都出現這樣情況,不但一房二賣,而且出現了一房多賣的情況,導致一些群體事件發生,也是屢見不鮮,咱們欄目做了很多案例。買售人來講,一生當中最大一筆錢給開發商,房子沒有買到,最後錢都要不回來了。高律師説的,正常情況下,前面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現在北京、上海這些城市都進行了網上簽約,到房地産主管部門,基本上登記、備案了,基本上OK了。

  第二個買售人,跟房地産商簽訂協議,意味著不可能得到實現,一房二主,總有一個受害者,儘管這樣的措施非常嚴厲,自己還是要擦亮眼睛。先交一點定金,什麼時候實現了網簽,再交房款,實現網簽以後,現在都是公示可以查到,到房地産管理網站查房屋號,看這套房子有沒有網簽,買售人是不是你。這個來講也是很重要,現在只交兩萬塊錢定金,沒有什麼太大問題,真的一下把房款全部付清了,這個非常可怕。這個還是次要的,現在北京、上海這些城市,都比較規範,特別是一些二三線城市,現在這種問題出現的概率是很高的,因為去年夏天的時候,我回到老家,我也發現了諸如此類的問題,現在要預售,得有房屋預售許可證,首先得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才可能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建設許可證,一系列東西才能拿到房屋許可證,有的連前面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沒有,開始賣樓了,錢收來了,不開盤,找要錢沒有,只能等。這種情況下,又延伸出來另外一個問題,作為消費者,當然要擦亮眼睛,作為地方政府這是很大的問題。地方政府這種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濫作為,導致這些問題發生的重要誘因。

  為什麼這麼講?各個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靠房産拉動GDP。北京、上海城市規劃,特別是中小城市,來投資,手續回頭補辦,先開工,後補手續,很多地方面臨這樣問題,但是手續補過程當中出現問題,這個房子不拆,不走。怎麼辦?原來預計市場價房子20萬拆遷,現在40萬不拆了,現在的老百姓不是過去老百姓,導致房子就不能按時開工、施工、交工,手續也沒有辦法辦。這樣帶來的諸多的問題,這些隱患都給了誰?開發商跟買售人,這個房子先交款,便宜,房子賣給你,拿著錢蓋房子,買地、拆遷,搞來搞去,房子搞不回來,一棟房子二百多戶,全賣了,打官司,集體上訪,所以很多群體事件發生,都和地方政府行政不作為、濫作為有直接關係。作為工商機關有沒有義務看房屋預售許可證,沒有是不是可以禁止,查封,如果屢禁不止採取強制措施,這些因素都是需要當地政府注意的。作為買售人完全擦亮眼睛解決問題,現實生活當中也不太可能,就是消費者。

  作為工商機關有沒有義務看房屋預售許可證,沒有是不是可以禁止,查封,如果屢禁不止採取強制措施,這些因素都是需要當地政府注意的。作為買售人完全擦亮眼睛解決問題,現實生活當中也不太可能,就是消費者。吳樾:一説到房子問題,楊老師滔滔不絕。在這裡,我有一個問題想問高律師,老百姓常常講的是簽字、畫押,立上字據,這個過程當中為什麼出現一房多賣、兩賣,不是簽了合同,簽合同過程當中怎麼注意、怎麼擦亮眼睛,有沒有技巧?

  高虹:剛才楊老師介紹了北上廣一線城市建立了完整網簽體系,一房兩賣可以避免,很多二三線城市建的商品房沒有網簽系統,一房兩賣很多,甚至出現一房十幾賣,房地産市場萎縮,資金鏈斷裂,很多二三線城市,甚至更小的城市,開發商沒有錢了,最後搞一房十幾賣,卷錢跑了,沒有網簽的時候消費者怎麼辦?這個時候消費者應該更理性,不要買大坑、不要買期房,要買現房,交了錢之後,簽合同之後,馬上要去房地産部門辦過戶。往往有的時候地方政府管理不規範,或者規章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老百姓如果真的簽字了也好、畫押也好,簽字的東西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比如説這個案件,網友提了開發商明明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要把四樓給我,如果當時不跟我簽四樓給我,我根本不拆,當釘子戶了,配合開發商拆遷交換條件。公民也好,企業也好,或者公民和企業之間也好,只要是雙方意思表示自製合同條款,不違法國家法律規定,成立之日起生效,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網友説,不行,就要四樓,給我五樓,給一定補償款也不要,怎麼辦?這個網友能不能實現他的目的,拿到四樓産權房,這裡面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開發商把房子賣給了第二個人之後,有沒有把房子過戶給第二個人,如果確實開發商已經把房子過戶給第二個人了,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誰持有産權證,誰就是房屋的無權所有人,很遺憾,給我們寫信的這個朋友真的拿不到房子了,因為畢竟第二個買房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他是善意第三人,我們法律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規定了他拿到了物權證,支付了相對對價了,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第一個人要求開發商支付現價兩倍賠償,給我安排五樓,五樓價值比四樓價值多兩倍,四樓一百萬,兩倍,兩百萬,給我110萬賠償。第二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實現過戶,第一個人可以有可能拿回屬於四樓的房屋産權,畢竟第一個人和開發商之間簽訂合同是雙方意思自製的表現,第二個人跟開發商簽定合同,開發商主觀上存在欺詐。第二個人已經錢付給開發商,權益如何保護,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四樓房拿不到,開發商有欺詐行為,違約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問題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解釋規定,第二個人同樣可以要求開發商除了退還四樓全部房款,而且還可以要求開發商給予不超過一倍的,對於開發商來講是一個懲罰性的補償,所以説房屋是否過戶給第二個人,給我們寫信這位朋友,能否要回房子的一個最關鍵的問題。

  吳樾:但我覺得這個維權的過程是相當的漫長,而且我覺得在這樣的大宗商品面前,消費者顯得更加弱勢,無論是第二個買房的,還是承諾回遷的人,怎麼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楊青:這個説起來是很複雜的事,剛才談到了這個問題,讓消費者擦亮眼睛,買房的過程中所有東西搞得非常清楚,其實很難。只要開發商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作為消費者來講非常不容易識破。特別是什麼?很多開發商會用他的手段,一次性付款打幾折,然後把款全部簽了,簽約以後跑人,這種情況有帶有一定普遍性,特別是一些小地方。只要主觀存在欺詐故意,客觀上又在實施這種行為,其實就是構成欺詐,構成欺詐以後,一房兩賣、多賣也好,有的合同無效,房屋許可證沒有,不具備權利,各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作為開發商主要過錯由開發商承擔,最關鍵的問題,法律規定非常明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當中賠償起來很難。既然這麼做,有這麼做的學問,不會像傻子,有很多錢再做這個事。一定用這個辦法來圈錢,圈完錢走人。即使勝訴,拿到白紙一張,拿不到錢,沒有法律履行能力,按照中華人民國訴訟法,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中止執行,被執行人恢復能力恢復執行,沒有履行能力,再註冊公司,開公司非常可怕。特別是商品房這是大宗商品,提示消費者,説了多少遍都是這些東西。還是要擦亮眼睛,怎麼辦?市場就是這麼一個市場,還有可以在當地花一點錢找一個房地産專業律師,做一個盡職調查報告,看看商品房具備不具備預收條件,土地什麼樣,房地産管理局什麼情況,規劃局什麼情況,房屋簽訂協議,是不是得到實際履行,能不能到房地産部門及時備案。如果這樣做,花一點錢,請一個律師,做盡職調查,花不了幾個錢,安全系數更高一些。

  吳樾:高律師回答問題的時候,説到開發商承諾四樓,不走成釘子戶了,連蒙代騙,讓人家簽了協議,人搬走了,樓蓋上了,這種行為開發商是不是欺詐,能不能承擔刑事責任?

  高虹:現實情況,除了開發商造成很嚴重的後果,比如説開發一個樓盤,對所有老百姓都採用欺詐行為,如果本案個案來講,開發商還是違約行為,因為違約行為裏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違約的行為裏面,如果有欺詐故意的話,要承擔商品返還責任。實際上老百姓在買房的時候,大宗交易的時候,作為法律工作者有幾點提示:

  第一,如果你對房屋將來交易有一點擔憂、不確認,首先要買現房,最保準的,因為買了現房,馬上可以過戶,因為現房都是在整個産權過戶在開發商名下,交了錢之後,馬上從開發商名下大産權出來了。

  第二,如果不是現房,期房,不要買大坑,基本上去現場看,樓封頂了,小區綠化有一定規模,買期房一定要五證齊全,許可證、預售許可證、規劃證、土地證、建設證,五證齊全,正常開發商企業,基本上有一些誠信可諮詢,所以對於消費者來説風險小一些。

  吳樾:網友問題,上個月被銀行催欠款,銀行在他不知道情況下,向外多次發卡,造成鉅額透支,已經報案了,一個多月,銀行不積極處理,也不配合公安機關立案,這種情況他應該怎麼辦?

  高虹:如果這個網友確實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通過銀行用他的身份信息,發出去很多卡,而且有鉅額透支,有兩種可能性,涉及兩個法律,先從法律關係來剖析一下,一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由於我跟銀行之間,建立這麼一個存儲的關係,信用卡服務的關係,銀行應該對我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而且不應該從銀行再流通出去用我的信息而發的信用卡,從這個角度來講的話,銀行和他們之間是民事法律關係,還有一個法律關係,這個事情裏面,這個案件裏面,可能還涉及到一個刑事法律關係,這些利用他的身份證發出的信用卡,造成鉅額透支,是由於銀行的工作人員故意犯罪行為造成的,還是持有他個人身份信息的其他第三人,假冒他去銀行辦理的。那麼如果是説我們説的前一種,銀行工作人員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是後一者的話,一個人通過其它渠道知道我們的身份信息,用假信息到銀行辦理相關信用卡,銀行在給這個人辦理過程中,有沒有注意到一個審慎注意義務,有沒有注意對我儲戶、客戶的保護義務。

  因此,這個案件有兩種法律關係,往往他去刑事報案的時候,公安機關告訴他,這是你和銀行之間糾紛,啟動訴訟,到法院。這種情況下,作為公民有一個很好的途徑,要啟動一個民事訴訟,訴銀行,訴銀行之間的理由,銀行沒有對我的信息作為一個很好的保密義務,我和銀行之間,有經濟合同糾紛的,經濟案件,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提醒,或者法官自己也會發現,這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經濟犯罪,那麼對經濟犯罪的這部分,應當移送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那麼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屬於兩個法律關係,那麼並不因此而終止對經濟案件審理,因此該挽回損失,找到合法途徑,對於民事部分有保障。對於網友來講,避免自己大費週折,頻頻去立案機關立案立不上,這個朋友現在最需要進行維權的事情,儘快到人民法院啟動一個民事訴訟,民事訴訟過程中要求對於涉及刑事案件的部分移送,這樣解決起來很便捷。

  吳樾:剛才聽高律師説了之後明白了,類似這樣的問題,首先明晰法律關係,一著急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搞清楚應該啟動訴訟程序,還是先到公安機關立案,有一個順序。

  楊青:如果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的話,還是可以的,為什麼?作為銀行來講,不管怎麼樣,從網友介紹的情況來看逃不了干系,如果這種行為是銀行領導指示的,這也是銀行的過錯責任。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升自己的業績,採用了把別人的身份信息進行盜用的辦法,來辦理這些發卡的話,銀行逃不了干系。如果第三種情況,比如説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審核的過程當中,有一個第三人,拿著這個人的身份信息,然後到銀行去辦理信用卡,那麼您也有審核義務,身份證的真實性是不是本人銀行有義務進行審核,信任程度、家裏資産等等一系列情況,這三種情況,無論哪種情況,促成的信用卡的出現,那麼銀行都是有責任的。哪怕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來辦了很多信用卡,發卡,這種概率比較大,這樣的話,牽扯到兩個問題,民事問題和刑事問題,去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初步受理也是他的義務,只要有報案人報案得受理,至於夠不成達到立案的條件,有一個初步偵查的過程,如果不予以受理應該下達刑事案件不受理通知書,如果受理不説了,初步偵查階段,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的信息。基本上就是刑事、民事兩條腿走路。

  高虹:有的時候老百姓往往報刑事案件立不上,舉一個案例,我做過這樣案子,一家姐弟三個人,姐姐老大,大弟弟和小弟弟,大弟弟從小身體不好,一直沒有結婚,沒有配偶,當然不能有子女,大弟弟得癌症去世了,根據繼承法規定,留下一套房子,一百萬,父母不在,法定繼承人就是姐姐和弟弟,為了獨佔哥哥留下一百萬元房産,偽造哥哥身份證,以哥哥名義把房子賣給第三人,姐姐知道這個情況,認為弟弟涉嫌詐騙罪,屢屢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説,這是家事糾紛,不歸我管,到法院去起訴吧。姐姐非常氣憤,認為弟弟明明詐騙冒充哥哥簽字,為什麼不立案,來到律師事務所,聽到這個之後,對他進行説服工作,帶領他到民事法院,啟動繼承糾紛民事訴訟,這個訴訟中,提醒法官注意,要求法官到土地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調取了當時他弟弟把房屋賣給其他人的相關手續,在調取材料的過程中,法官也發現了他弟弟冒充他哥哥簽字,他弟弟向相關部門提供了一個偽造的他哥哥的身份證的證件,這個時候,因為他構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因為刑法上有一個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同時偽造是一個行為,促成了危害後果,價值一百多萬的房産,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審理繼承糾紛案件中,就把其中弟弟涉嫌偽造居民身分證部分提交給公安機關,最後得到應有制裁,姐姐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了自己繼承應得的大弟弟的遺産。出現這種情況,當你屢屢到公安機關立案受挫,不妨轉變一下思路,通過啟動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要求人民法院把涉及刑事犯罪部分案件移交,對於網友來説少走很多彎路。

  楊青:這個最重要是什麼,你去報案,公安機關不受理,還有另外一個原因,證據不夠。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提請法官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和自然人調取證據效果完全不一樣,效率不一樣。自己調取,他可以配合,可以不配合,因為畢竟是一個自然人,可是司法機關調取,帶有強制性,如果不配合司法機關,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嚴重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罰款,刑事責任要拘役,這樣的話,對還原事實真相創造了很好的條件,當法官把這些證據都收集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那麼按照法律規定的話,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對這部分涉嫌刑事犯罪這部分,移交給偵查機關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來講也是一樣,對於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可能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夠的話,相應證據比較紮實,這樣公安機關立案概率非常高了。

  高虹:實際上就是告訴廣大網友對於司法資源這一塊不能濫用司法資源,但是也要合理地使用資源,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就是合理使用司法資源。

  吳樾:遇到維權事情首先明晰法律關係,維權有方法,掌握方法少走很多彎路。在這裡想跟兩位專家説幾句題外話,説到信用卡問題。我周圍聽到朋友説,很多孩子辦信用卡,很方便,很容易,但是經常就會透支,有銀行、公安機關追債、討債,是不是銀行在審核公民的個人的一些信息的時候,應該更加嚴格。

  楊青:事實上不是嚴格,現在商業銀行競爭特別厲害,不但不嚴格,而且縱容這種行為發生,為什麼這麼説?因為發卡的時候為了消費,只要具備基本條件,把卡發給你,面臨孩子透支,年輕人消費觀念提前消費,透支,還不了怎麼辦,指望你還不了,因為你還不了之後,利息收入就是銀行收入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第二,如果三次以上惡意透支,關於信用卡詐騙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經過催收,再拒不償還,銀行報給公安機關,我90年代給農業銀行信用卡做過法律顧問,每個月都送去一批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又罰款,又拘留。這樣的話也是惡性的循環鏈,銀行機關現在金融機關不僅僅有管理職能,而且還有一個審核,自己審核,自己管理,但是透支下放給他,主觀上有特別不健康銷售思路,客觀上造成事態擴大。作為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管理部門,他對這一塊要求,應該用行政規定的形勢具體化。商業銀行不是過去國有銀行,國外銀行也進來,這一塊需要規範。

  吳樾:經常聽説拆東墻補西墻,辦很多卡,把這張卡養成信用多高,可以透支很多錢,最後傾家蕩産,進法院、公安機關,對信用卡類似事情很痛心。

  楊青: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組》寫信的,偶爾在桌上看看,特別是年輕人,看他的錢夾裏,拿出來東西信用卡,N多信用卡,我的信用卡可以透支多少錢,年輕人當中是一種榮耀、時尚,這個其實很可怕,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國務院金融主管部門,在這裡呼籲一下,作為他們來講,應該對商業銀行制定一些嚴格規章制度,不能把所有的問題都淩駕給這些不明真相的消費者,這種惡性循環的狀態可以慢慢得到改變。

  吳樾:我看到周圍有這樣的孩子,開始去透支,然後後來花錢的時候很瀟灑,等到他背的債越來越多的時候,失眠、抑鬱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應該引起有關方面關注。

  再看下一個網友問題,他和丈夫1985年結婚,如果我有證據證明丈夫重婚,我們的財産會不會因為他有過錯,讓他少分?

  高虹:首先説一下什麼是重婚罪,包括重婚罪應該受到哪些處罰,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這種行為是重婚罪,根據刑法258條規定,重婚罪應該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位女士是1985年結婚,她並沒有説他丈夫哪一年與其他女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為什麼提到哪一年?關鍵時間節點1994年1月1日,這一天民政部頒發婚姻管理條例,頒發之前,即便他的丈夫沒有與他人登記結婚,如果與其他女人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左鄰右舍也認為他們是婚姻關係,這個時候他們之間成立的是一種適時婚姻,也是婚姻的一種,這個時候他就成立了重婚罪,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即便他的丈夫沒有與人登記,構成重婚罪。

  楊青:1994年2月1日之前承認適時婚姻,這之後不承認。

  高虹:在這之前,他丈夫與別人登記也好,不登記也好,成立重婚罪,這個節點之前不成立重婚罪。有證據什麼證據,1994年2月1日之後,跟其他女人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證據很好取,丈夫一定構成了重婚罪,時間節點非常非常重要。在節點之後,如果她有證據,她丈夫成立重婚罪,首先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婚姻法46條規定,因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根據各地司法實踐、經濟水平、家庭收入不同,三千元到十萬元不等,一般界定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法定賠償,如果這個女士確實有證據證明他的丈夫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導致離婚,那麼在財産分割上一定向她傾斜。

  吳樾:1994年以後不承認適時婚姻,是不是重婚看有幾個結婚證,已經取得已經結婚證,還會再有登記機關發證?

  楊青:這個可能性很大,現在花幾十塊錢辦結婚證,即便是真的,到這個地方登記,跟你的妻子,但是他可以拿他的身份證到另外一個地方登記,現在對我們國家戶口管理制度,也是一個特殊情況,改革開放留下的淵源,現在在另外一個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視為長期居住地,這個時候即便戶口不在這座城市,依然可以登記結婚,而且現在民政機關網沒有連上,即便一個身份證號碼不用假,依然可以辦理手續沒有問題,像剛才網友説的這個情況,重婚的概率比較低,他認為重婚就是剛才高律師説的,婚內的人,然後又與另外一個人以夫妻關係名義租房子,到市場買菜,一起生活,造成了他兩個是夫妻關係的事實,但是事實上是一種非法同居。這個網友要説重婚,無非是最重要實現我能不能在離婚的時候多分一點,我的丈夫有過錯責任,對感情不夠忠貞,無論重婚還是同居,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你的丈夫感情出軌了,而且有證據到什麼程度,把人摁在床上,光説他兩個整天在一塊,騎摩托車抱在一塊,讓法官去認定起來很難。無論重婚還是同居,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丈夫感情出軌了,那麼離婚的時候能夠得到多得一點。這個問題不大。

  高虹:這個女士説郵政局,從現在表述來看,我們認為她就是把他的丈夫非法同居關係認為適時婚姻,實際上不是這樣。很多朋友諮詢過我,或者我們國家現在很多偏遠農村還是這樣,認為舉辦婚禮、辦了喜酒,沒有領結婚證,七大姑八大姨認為有夫妻關係,他認為是適時婚姻,不是這樣的,1994年到現在18年,只要擺喜酒日期在1994年之前,一直屬於非法同居關係。
  楊青:法律不保護適時婚姻。

  吳樾:常常在婚姻關係當中,女方屬於比較弱勢,我已經有證據他跟別人非法同居,但是的確沒有結婚證,我現在又跟他離婚,我的權益怎麼保障?

  高虹:剛才楊老師説取證,怎麼取證。報警取證,公安機關做相關筆錄,左鄰右舍做一些筆錄,結合起來,證明你丈夫長期在外面與別人非法同居,與他人以非法名義共同同居,自己取證左鄰右舍會告訴你嗎?一定不會。

  楊青: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部分,還有對財産分配,感情不忠有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現在離婚一方同意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離婚要有前提條件,兩個人都同意離婚OK了。什麼條件?確實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作為法院強行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怎麼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其實就是一方感情出軌了,重要的依據。這是兩個問題,一個是感情出軌了,給我造成精神上損害,應該給我精神上損害賠償。另外由於婚姻過錯導致婚姻關係失敗,分配財産向沒有過錯方傾斜。

  高虹:重婚罪屬於刑事自訴案件,民不舉,官不究,確實有重婚行為,建議女士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是不是所有重婚行為都以重婚罪理論刑法13條規定,社會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論處,司法實踐中有幾種情況,雖然重婚行為,不以重婚罪論處,不堪忍受對方虐待,特別是偏遠地區,尤其女性外逃,為了生計,迫不得已與別人結婚,這種情況下,人權生存權最大,這種情況不以重婚罪論。還有逃荒,由於生活所迫,尤其農民顆粒無收,逃出去,以乞討為生,為了生存,可能有一個人覺得和我生活在一起,可以起碼能生存下去,這種情況下,一般也不以重婚罪論處。

  楊青:重婚未必有罪,這個很重要。因為他對社會危害性小,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對方配偶,吳樾老公重婚了,你是受害人,你告訴了,法院受理,你不告訴,法院不受理,對其他人不構成危害,危害受害人是你,權利人是你,這種案子和其他刑法犯罪不一樣。

  高虹:危害性不是很普遍、很廣泛,他侵犯的是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吳樾:由於時間關係,今天答疑解惑到這裡,非常感謝兩位嘉賓來到演播室,請網友朋友和觀眾朋友繼續收看中國網絡電視臺,下期節目再會。

  吳樾:由於時間關係,今天答疑解惑到這裡,非常感謝兩位嘉賓來到演播室,請網友朋友和觀眾朋友繼續收看中國網絡電視臺,下期節目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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