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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有法大家幫——楊青高虹:婚姻財産與家庭(20120419)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6: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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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這裡是《經濟與法》。今天直播的主題是《婚姻財産與家庭》。

  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與法》欄目是一檔“用案例説話”,以“捍衛市場秩序,守護百姓財富”,“推進中國市場經濟規範進程”為宗旨的專業法制欄目。我們播出時間是首播:週一至週五20:00,重播:次日15:40。同時我們每週四下午兩點到兩點四十將會在中國網絡電視臺和各位網友面對面,同時邀請各個行業的專業律師與您進行溝通。如果您有什麼法律方面的問題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到我們的官方網站,網址是http://cctv.cntv.cn/lm/jingjiyufa/index.shtml

  今天來到我們演播室的是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欄目組主編楊青,而且《經濟與法》欄目常年以來關於法律方面的欄目都由他來策劃。另一位是北京十佳優秀女律師、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虹律師。

  第一個問題,我與一位已婚的男士同居多年,我們的感情很好,他的年齡也比我大很多,經濟條件比較好。他為了在他死後能讓我生活好一些,於是就寫了一份遺囑,把他的部分財産留給我繼承。這位女士問,這份遺囑有效嗎?我能夠繼承他的財産嗎?高律師,您説呢?

  高虹:我認為遺囑是否受法律保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可以認定,這種處理遺産的方式,是屬於遺贈。什麼是遺贈呢?所謂的遺贈,就是立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産贈與給他人的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楊青:但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其事實範圍包括什麼呢?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他把法定繼承人排除在外。

  高虹:所以先梳理一下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繼承有哪幾種方式?第一種是法定繼承,有嚴格的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上來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均等的。還有兩種繼承方式,就是遺囑繼承和遺贈。

  主持人:這位女士是屬於遺囑還是遺贈?

  高虹:她屬於遺贈。遺囑繼承和遺贈有哪些區別?遺囑繼承受繼承人仍然局限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只不過和法定繼承不一樣的是什麼呢?就是立遺囑人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就是近親屬中一個或某幾類成為繼承人。而且可以指定繼承的比例是不一樣的,不一定像法定繼承那樣均等分配了。

  楊青:立遺囑的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去分配。我有五個人,只想給這一個人,其他人都不想給。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高虹:遺贈不同在哪兒呢?遺贈是受遺贈人,法定繼承以外的人,不是近親屬。受遺贈人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集體。比如一個著名的書畫家死亡之前立了一個遺贈遺囑,把所有的書畫、藏品,無償捐獻給博物館,無償捐獻給國家,所以説遺贈遺囑這種方式,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以外的,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一級組織,是集體,是國家。

  主持人:這個問題的提出者,很明顯是屬於遺贈繼承人。既不在遺囑範圍之內,又不在直接繼承人的範圍之內。

  楊青:她是屬於受贈人。

  高虹:她和一個已婚男士同居,是情人關係,不是法律規定的近親屬。

  楊青:法律不保護她這種身份,所以不屬於立遺囑人的範圍。

  主持人:法律上明確體現出不保護她這樣身份的。

  高虹:也不是這樣的,從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了,公民的民事行為,應該不違反公序良俗。婚姻法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同居。而且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誠。這些法律,這個女士的行為違背了這些法律的規定。但是從法律適用來講,這些法定相對於繼承這件法律事實來講,他是屬於一般法。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楊青:所以還要看繼承法的規定。要從繼承法的規定看,結合高律師剛才説的,雖然説法律不保護“小三”的地位、權利,但事實上按繼承法的規定,又沒有規定專門約定因為你是第三者或者你是“小三”,不可以作為受贈人的主體資格,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單純從繼承法看,如果説贈與的條件都是成立的,其它的法律要件都可以,這個行為也是要受法律保護的。像高律師剛才所説,哪怕是任何一個不認識的人,一個幼兒園,一個孤兒院,都可以,甚至是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被受贈人的主體資格。如果説這個遺囑訂立能夠成立,又有效,作為“小三”來講,在司法實踐中排除是很難的。雖然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序良俗原則,但是在繼承法上看,司法實踐下,法官在司法實踐當中要想判決無效,也是很難的。

  高虹:是視情況而定。如果是純粹的個人的財産,比如夫妻之間有財産約定制,我個人的財産有自己的處置行為,而且他遺贈給情人的這筆財産不是夫妻共同財産,而且繼承法19條有這樣的規定,對生活確有困難,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必須要保留一定的遺産份額。如果這個男士有一個孩子,沒有成年,或者有個孩子是腦癱、智障,或者有年邁的父母沒有生活來源。這時即便有夫妻之間財産各自約定制,把自己的財産全部遺贈給婚外的女朋友,這種約定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主持人:比方剛才您説到的這個問題,作為家庭生活的另一方,那位男士的愛人來講,如果他具有生活能力,孩子也長大成人了,也具有獨立的生活能力,他不主張這個權利,這個財産是不是可以歸剛才我們説的“小三”所有?

  楊青:在司法實踐當中,基本在判例當中,咱們欄目也做了很多這樣的欄目,你也主持過很多這樣的節目,一般在司法實踐當中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沒有問題。

  主持人:但是如果我是妻子,我主張這個權利,得知這個情況以後……

  楊青:那也不行。只要像高律師説的,這個財産不是夫妻共同財産,而是我自己的財産,我有充分地權利,有使用權、佔有權、處置權,沒有任何問題。

  主持人:往往一旦形成婚姻以後,所有的財産基本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高虹:比例非常高,夫妻之間訂立的財産約定制,儘管婚姻法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比如婚姻法規定,我的財産歸我所有,我的債務各自承擔,夫妻雙方各自是這樣的。而且,這種約定必須是第三人明知的。如果我們之間只有這樣的約定,而第三人不明知的情況下,沒有明確告訴第三人的話,第三人要實現自己的債權權利,向一方主張,仍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嚴格的法律條件,界定夫妻共同財産,還是界定屬於公民個人財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

  主持人:假如這位男士是做生意的,是法人,自然法人,是一個獨立法人,不存在企業是股份制的行為,企業裏他的妻子也不佔股份的情況下,公司的財産是屬於他自己的還是夫妻共有?

  楊青:如果沒有約定一定是夫妻共同所有。

  高虹:如果沒有約定,必然法律上推定屬於夫妻關係存續之間的共同收入所得,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産。

  楊青:比如曉宇假如我們是夫妻,高虹現在有一筆錢我想借,我向高虹借一百萬,高虹認為我那套房子也就50萬,我只有這50萬塊的資産。但是小宇他們家有三套房子,我借一百萬的債權,應該在法律上沒有什麼風險,主張權完全可以實現。我借給楊青,借條也是我一個人打的,跟陳曉宇沒有關係。可是最後我還不了錢,高虹怎麼辦?我們兩個夫妻雙方共同主張這個權利。這個問題就出來了?曉宇有沒有義務替楊青償還高虹一百萬。

  高虹:你們拿出一紙夫妻財産約定的東西。

  主持人:我們兩個人有文字上的約定,那一套是你的,那兩套是我的,我就沒有義務償還。

  楊青:你認為這樣是對的。事實上在司法實踐當中這是不可以的,為什麼?作為高虹來講,她並不知道我們兩個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産是有約定的,我們兩個之間約定並沒有公示給第三人高虹。

  高虹:如果我知道你們兩個沒有這樣的約定,可能不會借錢,因為他資不抵債。

  楊青: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損害善意第三人。高虹怎麼辦?依然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要求我們共同賠償這一百萬。

  主持人:還有一個問題,比如我們兩個約定好了以後,經過公證處公證,但是高虹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咱們倆的行為有沒有……

  楊青:公證只是證明這個事情發生的經過的過程而已,我跟曉宇帶著各自的身份證,親自到了公證處去,某年某月某日幾時,由公證員記錄,履行這樣的程序,我們兩個有一個協議,簽字,只能證明這個事情的存在。換言之,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依然有法律效力。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沒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依然沒有法律效力,除非在行政法規當中規定得有些法定要件需要公證處辦理相關的手續,這個除外。在這種條件下怎麼辦?高虹依然可以想我們兩個主張權利,曉宇就倒楣了,要跟著我還完一百萬。還完就完了嗎?對內可能沒有法律效力,對我們夫妻雙方……

  主持人:這就變成名副其實的三角債。

  楊青:我依據約定,還是要向你進行賠償,因為這個損失是我造成的。

  主持人:我們因為這個問題引申出了其他關於夫妻財産的問題。

  高虹:還有一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很多老人、父母,其中一方去世的時候,兒女一個是駭于傳統的觀念,另外礙于情面,覺得一方老人剛剛去世,屍骨未寒,就向健在的老人要求繼承剛剛過世的父親或者母親的遺産,一定會傷及健在老人的情感,兒女就沒有主張。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老人主觀上,自始至終認為財産屬於我自己的,比如一套房子,他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可能再婚了,娶了一個後老伴,他立下遺囑,兩個人的感情非常好,後老伴把他照顧的非常好,立下遺囑,把這套房子立遺囑,要求由後老伴繼承。實際上這個時候他已經侵犯了他自己親生兒女對已經去世的父親或者母親的遺産的那部分繼承權了。

  主持人:您説的問題我們在節目裏邊很多都涉及到了。沒有析産。這位女士在一定程序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説拋除第一繼承人正常的繼承程序之外,如果這位男士給她這樣一份遺贈,還是有一定權利的。

  高虹:前提條件,這個男士的財産屬於他個人的財産,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楊青:高律師剛才説的,比如兒女並沒有主張,並不以為著兒女已經放棄了主張的權利。這是什麼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叫法定繼承,只要不聲明放棄,意味著你的權利,受贈的權利已經存在。換言之,像高律師説的遺贈的受贈人“小三”,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在知道有受贈的行為發出之後,受贈人應當在60天之內,兩個月之內去主張權利,説我要行使這個權利。如果漠視,視為你對權利的放棄,這個剛好是兩個相反的,司法實踐當中很多公民是不清楚的。

  主持人:不了解法律方面的細節,這裡很重要,60天之內就非常重要了。如果60天之內我去申請這個權利,我就有這個權利,可能得到這個遺贈的權利。當然,還有剛才你們二位説的前提條件。

  楊青:條件太多了,比如高律師剛才説的,至少要保證所處置的財産一定是你個人的財産,為什麼總是強調這個問題呢?高律師剛才説的,司法實踐當中這種情況極為普遍。

  高虹:非常普遍。

  楊青:老人認為這一套房子怎麼分,這本身是我的名下。即便是這個房産證在一個人名下,只要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得到的房産,即便是你一個人的名字,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産。

  主持人:對,孩子依然有權利繼承財産。

  楊青:其他人除非民事放棄。

  主持人:是不是也是60天之內?

  楊青:這個沒有。這是很大的問題。第一,所處置的財産必須是自己的財産。第二,所處置財産的程序也是要合法的。比如現在很多老年人都這樣,她的案例也牽扯到這個問題。這個孩子伺候的挺好,寫個遺囑給他,過兩天這個孩子來了,伺候的挺好,再給他。

  主持人:哪個遺囑更有效呢?

  高虹:後遺囑同樣的字數遺囑,是後遺囑優於前遺囑。

  主持人:前面的作廢了?

  楊青:也不能片面這麼理解,後邊的民事行為是對前面民事行為的變更,正常情況下是這樣理解。可是司法實踐當中這樣的情況比較複雜。比如前面是用公證做的,但是後邊因為不可能總去做公證,隨筆就寫了,後邊給老大做了公證,老二覺得挺孝順的,乾脆房子給他。老年人跟孩子一樣,這種情況,包括《經濟與法》,觀眾來信也有給我寫的,你的也不少,你可以偶爾看一看。有很多這種情況,寫一個給你。二兒子,作為受贈人,不知道前面的遺囑,更何況知道也不一定很清楚,事實上,儘管遺囑是後邊的,但是從效率上來講,在這種情況下,公證遺囑要優先。

  高虹:除非用第二個遺囑公證遺囑去變更第一個公證遺囑。

  楊青:一定也要用公證的方式才能實現第二個遺囑有效地變更。

  主持人:這一個問題引申出這麼多的法律知識。

  高虹:我發現觀眾來信,網友來信,可能很簡單,比較片面。

  主持人:對,他只是站在自己想當然的狀態下。

  高虹:很多要件沒有列的很清楚。

  楊青:根據她提出的問題,幾個問題可以來看,第一,她作為情人,肯定不屬於法定繼承人包括的範疇。法定繼承人包括的範疇是直系親屬,夫妻雙方、子女、雙方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不管是明示的還是暗示的“小三”,肯定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法律不承認,更何況還不是事實婚姻。這是第一。第二,你不是受遺囑的人,應該是受贈人,這是明確的。

  主持人:但是在這裡她認為是受遺贈的人。

  楊青:她這個認為是不對的。

  主持人:她是遺囑繼承人。

  高虹:這是第三種方式。

  楊青:她不具備主體資格。

  主持人:剛才高虹説到的房産問題,下面這個問題實際上跟房産有關係。王先生説我看了這個節目,挺好的。我想請問我父母離婚了,我小的時候6歲就判給母親,父親連撫養費都沒有給我,從小到大都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我要給父親養老嗎?父親有一處樓房,我是不是繼承人?我以後不養他,是不是繼承人?

  楊青:首先有一點確定,不管你父親對你履行贍養義務,履行贍養義務是法定的責任。

  高虹:比如憲法49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規定,同時婚姻法也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主持人:剛才這位先生問的問題,他父親從來沒對他盡過責任和義務。

  高虹: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這就規定了,子女必須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向子女提出贍養請求的時候,必須具備一些條件,比如我沒有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將來提問題的王先生他的父親老的時候,達到了這種條件,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贍養費用,履行贍養義務。同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父母未盡或者將來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看,兒女對父母盡贍養義務是不得附加任何額外條件。即便父母存在過錯,但是也不能成為你贍養的理由,拒絕贍養的理由。如果拒絕贍養,後果特別嚴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上有遺棄罪。遺棄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民不舉,官不糾。兒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候,父母是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主持人:如果王先生的父親要起訴他,説他不贍養,王先生要承擔法律責任,他想不想繼承房産,都有責任和義務來贍養他的父親。

  高虹:贍養父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主持人:而且他也有權利繼承這處樓房。

  楊青:他的情況介紹的不是特別清楚,從字面上介紹的現有情況看,他父母離婚的時候只有一套房子,而且這個房子給了他和他母親。其實也有可能,作為他父親,承擔撫養費的一個條件,也是有可能的。當然,他沒説清楚。比如説夫妻雙方離婚了,我們只有一套房子,正常來講,析産,由於你撫養孩子,我沒撫養孩子,但是我又沒有錢,一個房子不可分割,拿不出這麼多錢,這一半的房款兌價我不要了,作為撫養兒子的費用。這可能是一種情形。從他現在提出的問題看,還有一種情形,其實他的父親和母親離婚的時候,在博弈的過程當中,房子是我的,因為我是女同志,沒有生活來源,沒有生活保障,你是男的,你有工作,所以説你要跟我離婚,前提條件是房子必須是我的。

  高虹:這是離婚的條件。

  楊青:作為離婚的條件,又是兩個法律。

  主持人:所以他父親的樓房不知道是結婚前擁有的,離婚以後屬於他父親的個人財産。

  高虹:這個問題還應該説一下,他説他父母,在他6歲的時候離婚。在他6歲之前他的父親對他盡了撫養義務。不管從這個角度來講,還是他父親後來是否對他進行了完全的撫養義務,他必須贍養父親。

  主持人:這處樓房呢?

  高虹:樓房有沒有繼承權,還要具體分析。這處樓房是不是他父親後來和他母親之後買的,父親後來有沒有再婚,屬於不屬於再婚家庭的夫妻共同財産,要區分。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産,將來要進行析産。

  楊青:第一,如果他父親跟後來這個女人結婚之前,他父親自己購買的,依然是他父親的自有財産。當然,如果他父親跟後來的女人結婚之後,即便在他父親結婚之前買的,把一定的份額給了這個女的,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這是財産的情形問題。另外他要想繼承,要具備很多前提條件。第一,他父親是財産的全部擁有者,他如果立了這個遺囑,當然最好。即便不立遺囑,如果是他父親自己的財産,他父親去世以後,按照法律規定,也可以法定繼承。但是,這個法定繼承即便是房産完全是他父親的,他也不可能擁有房産的全部。為什麼呢?因為他父親有這個資産之後再婚了,作為父親後邊這個妻子,仍然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主持人:他有全析産,但是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繼承。

  楊青:有一個前提他可以拿到這個房産的全部。第一,這個財産是父親和現在的女人結婚之前買的,這個房産也是他父親的全部資産,都是他父親的,跟繼母沒有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從字面上看他可能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我説錯了,還是要遺囑繼承,有可能。

  高虹:他父親立下遺囑,或者把這套財産遺贈給別人,排除了他作為法定繼承的繼承權,他也是拿不到房産的。

  主持人:接著看下面這個問題,呂先生説我家人包辦了我的婚姻,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婚姻只收取了男方三萬塊錢的彩禮,定了快兩年,可是我不喜歡他。我在定之前就有自己的男朋友,當時怕爸爸生氣,就答應了。現在要退掉包辦婚姻,他們全家説要退就要退五萬塊錢,當時吃喝的錢,手機、衣服的錢,還有精神損失的賠償費用。對這樣的婚姻有要賠償嗎?

  高虹:分兩塊。一個是三萬塊錢,一個是衣服、吃喝以及手機等費用。對於彩禮這三萬塊錢,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有一個明確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時候,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所以説,這兩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三萬塊錢是必須要退的。

  楊青:因為是彩禮的組成部分,但是後邊那塊就不行,不受法律的保障。

  主持人:吃穿、衣服,包括精神損失。

  楊青:戀愛期間的費用而言。

  高虹:應該是戀愛期間的贈與。但是這裡不一樣,女孩兒和男孩兒訂婚的時候……

  楊青:彩禮是以結婚為前提條件,按照中國的民俗的習慣,我給你送彩禮,唯一條件是要結婚。這是前提條件。所謂的贈與,我這個行為給你了,當然是有條件的贈與。

  主持人:實際上像有一個協議一樣,口頭協議。

  高虹:一般情況下,手機、衣服、吃喝錢可能屬於贈與。我認為這個女孩兒有過錯,當時訂婚的時候,她就已經有了心有所屬的男朋友,但是那個時候不想和訂婚的男孩兒結婚,這個時候你還接受贈與,我認為這個女孩兒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所以這個衣服、吃喝,包括手機應當適當地予以返還。它和一般性的贈與不一樣。如果贈與我的時候,我當時真的跟你很火熱的談戀愛,後來發現兩個人性格不和分開了,和這種情況還不一樣。主觀上就過錯,訂婚的時候就有心有所屬的男朋友,所以我認為應當返還。

  主持人:返還實物可以,但是如果主張返還五萬塊錢呢?

  楊青:沒有法律依據。所謂的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有證據證明你的精神受到了傷害,而且因為這件事情受到了傷害。

  主持人:比如神經失常。

  高虹:甚至自殺都有可能。

  楊青:對方還是有過錯責任的,看他用什麼手段、什麼方式給他帶來了什麼過錯。即便你認為情感受到了傷害,要主張起來,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在司法實踐當中基本上是這樣。

  主持人:這個問題先到這兒,我們來看下一個問題。我準備跟我的老公提出離婚,她兩年前就入獄。入獄的時候我們的孩子才出生幾天。而且我們兩個不是同一個省份,結婚證在他的出生地辦理的。我應該如何辦理離婚手續,孩子的撫養權是不是歸我?他出事的時候親戚朋友給予的錢全部用在他身上。請問這些感情債離婚以後如何處理?

  高虹:離婚程序上可以分為登記離婚、程序離婚。登記離婚,是屬於雙方自願,達成協定之後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楊青:比較簡單,帶著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有一個離婚協議,對家庭的財産問題,子女的撫養問題,債權問題、債務問題都有明確的約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

  高虹:婚姻法是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雙方都同意就可以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還有一種離婚方式,就是訴訟離婚。是指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不能和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判決書解除婚姻雙方關係的。

  楊青: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到法院起訴也是很難的事情。為什麼?他這種情況,第一,他登記的是一個地方,第二,居住的又是一個地方,第三,男人在蹲監獄又是一個情況。這裡還有時間點的問題,如果到被告駐所地,監獄可以不視為被告駐所地。夫妻生活在哪多長時間,常居地也是不一樣的,登記機關是老家,離開老家超過一年以上,等於長期居住地比如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北京就是你的長期居住地,所以離婚案件的地域管轄也是很重要的,選擇不好,起訴到法院之後七天之後就裁決了,認為沒有地域關係。

  主持人:這個婚總而言之很難離。

  高虹:也不是這樣的。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有這麼一個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可以適用原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個地方的,可以適用於原告的經常居住地,這位女士比如説她的戶口所在地,身份證登記所在地是在河北或者更遠的地方,黑龍江,但是她在北京已經居住了兩年以上了,只要她居住所在地的居委會開一個證明,證明她已經在這個地方居住兩年以上了,就可以在她原告居住地,就是北京提起離婚的訴訟。

  楊青:所以提起訴訟之前,還要把管轄權的問題明確了。

  主持人:除去管轄權的問題,還有一個問題,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

  楊青:孩子撫養權肯定歸她,毋庸置疑。

  主持人:因為丈夫在獄中,沒有撫養能力。

  高虹:另外是孩子出生沒幾天,丈夫就入獄了,孩子還在哺乳期,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母親應該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楊青:即便不想撫養這個孩子,現在來看,也是法定撫養義務。在哺乳期內如果夫妻離婚,一般來講是要歸女方的法律有明確規定。超過了哺乳期,也是根據夫妻雙方本著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前提條件來確認。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兩歲的孩子,一般都歸母親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十歲以上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6歲到18歲之間,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兩歲的孩子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己不可能説跟爸爸好還是跟媽媽好,這個時候在現實生活當中,一般都是判給母親,更何況像他這種情況,男人還在獄中,這是不可能的。

  主持人:她還有一個問題,丈夫出事的時候,親戚朋友給予的一些錢全部用在丈夫身上。她問這是屬於感情債,離婚了以後該怎麼分擔?

  高虹: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毫無疑問。

  楊青: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假如用於丈夫什麼的,也要具體分析。如果作為夫妻雙方的妻子,並不知道丈夫借這個錢到底幹什麼用了,既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正常開銷,而且作為妻子,也根本不知道存在這筆,作為妻子來講,是不是有義務償還這筆借款,還是要劃一個問號。

  高虹:前提條件她問的是丈夫出事後,親戚朋友給的一些錢,為給丈夫辦事處理了。

  楊青:丈夫出的什麼事。假如現在司法實踐當中,也有這樣的案例,丈夫在外邊賭博借了賭資,賭博不是為了家庭生活,不是為了夫妻感情,跟家庭生活根本沒有任何問題,是屬於惡習,賭博期間被抓了,數額巨大,慣犯,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請律師,撈人,我作為妻子沒有償還的義務。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高虹:但是我覺得如果夫妻離婚的時候有一筆共同債務,考慮到母親帶著孩子非常小,而且生活負擔比較重,我覺得法院在判決夫妻分擔的時候,應該給予女方一定的照顧,因為婚姻法首先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主持人:下面這個題目,我們結婚十年,老公在杭州開美容院,後來跟另外一個女的同居一年,還跟我提出離婚。我要求給十萬賠償金,因為婚前我們什麼都沒有,婚後共同努力買了房子,還有幾處桑拿,也有股份,可是他就是不願意給錢離婚。還因為那個女人打過我兩次,致使我現在還有頭痛的毛病,當時沒有去醫院做法醫鑒定,現在他不支付任何費用,並且經常打電話來,包括第三者,給我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請問我該怎麼做?對於夫妻共同財産,我該如何來維權?

  高虹:證據,我認為首先是取得證據,並且固定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她的丈夫已經知道他的妻子在外面有情人。她的丈夫明知他的妻子知道丈夫在外面有情人,很可能她丈夫就要轉移財産,轉讓股權。這個時候妻子應當首先到工商部門查證,起訴離婚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一個財産保全的申請。人民法院到工商行政部門對這幾處桑拿的股權進行查封、凍結,禁止他轉讓股權,這是取證、固定證據,保證財産不流失,這是她首先要做的事情。

  楊青:比如説給她打了,造成身體傷害,還有比如説他找了另外一個女人,首先還是像高律師説的證據,要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你丈夫在婚外,與第三者有情感上的同居行為。

  高虹:過錯行為。

  楊青:這種行為只是説是沒有用的。怎麼辦?這種取證,在司法實踐當中説難也難,説容易也容易。如果某一天發現你的丈夫在店裏和他的女友同居,甚至都可以通過打110這種形式,叫110齣警。

  高虹:結合群眾的證言。

  楊青:至少110去了要做筆錄,對現場的情況都有記錄。這個證據在民事訴訟當中,作為有效證據來認定就比較容易。

  主持人:直接告訴一種取證的方法。

  楊青:很多人不知道怎麼取證,在取證問題上出現很多問題,現在社會上流行所謂的調查公司,我勸當事人不要這樣搞,會搞出很多事情來的。咱們也做過,經濟與法做了很多這樣的案例,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好像把照片拍到了,但是這個證據即便拿到了,沒有其它的問題,這個證據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一定要劃問號。

  高虹:她説她丈夫和第三者經常打電話威脅恐嚇她,再打電話一定要錄音,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要互相忠誠,互相尊重。無過錯方可以想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而且這個損害賠償是法定賠償,司法實踐當中一般判決三千到十萬,根據各地情況不一樣。而且她丈夫打他,在毆打的時候要報警。

  楊青:她説的打,有幾個問題,第一,你有證據證明他打了你。第二,你還得有證據證明頭痛構成了什麼樣的傷害。

  高虹:是否進行法醫鑒定。

  楊青:如果單純醫院給你開的東西也不一定具有法定效力,為什麼?對方當事人指證過程中對這個證據認可,就OK。但是一旦提出質疑,這個證據法庭是不可以作為直接有效的證據認定的,因為要去做法醫鑒定,達到了幾級,損害結果是什麼。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他有過錯。第二,他這個過錯導致了損害結果,你才有主張的權利,主張起來才有實現的可能。

  高虹:另外的可能,他有可能轉移財産。如果離婚之前或者離婚時,一方故意轉移、隱匿,製造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經過查證屬實後,可以對做假行為的人不分甚至少分。如果之前不知道有轉移、隱匿,離婚之後發現了,可以兩年之內繼續主張。

  楊青:這個主張是兩個法律關係,主張的只能是財産關係。人身關係是不可以主張的。已經離婚了。因為你轉移了財産,我當時不知道家裏有這麼多財産,現在不同意離婚,情形發生變更,要求復婚,這種人身關係不可以。

  高虹:這是離婚之後的財産糾紛。

  主持人:還有一個時間節點的問題地兩年之內去主張。

  楊青:法律上叫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之內主張。否則視為對你權利的放棄。法律上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備知道的條件,主觀上不知道,那也沒用。

  主持人:從應當知道的那一日起,兩年之內主張。

  楊青:還包括兩個人把産息了,又發現不少股票,五六年才發現股票值這麼多錢,原來不知道。他名下的股票,當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股票,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産。除非是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時候是有約定的,這個約定裏邊有很多技巧,比如約定什麼東西是你的,除了這些,所有的東西都是我的,你怎麼辦?這裡還有很多問題。

  主持人:這裡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細節需要我們探討,如果探討起來,時間就會很長很長。40分鐘的時間過得實在太快了。情感、婚姻能不能用金錢來衡量,説起來,也很複雜,但是假如説主張權利的一方,能夠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能夠懂得運用法律工具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我們的權益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好了,感謝各位網友收看我們今天的網友直播。同時,也感謝兩位嘉賓和網友面對面的溝通。下周同一時間繼續在《經濟與法》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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