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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交房能否追究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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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來電稱:2010年6月,我與某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購房款。合同約定開發商應在2011年5月1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使用。如果延遲交付,則按房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2011年6月,我按開發商通知去領取房屋鑰匙,發現小區道路未鋪好,電表也未安裝到戶,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説明書的內容均為空白,便拒絕領取房屋鑰匙。開發商對上述問題整改後,同年9月18日我領取了房屋鑰匙。但雙方對逾期交房的原因發生爭議,請問律師,我能否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楊雪律師解答:您在與開發商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中,已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質量交付房産,如非屬法律規定的除外原因導致開發商不按時交付房産,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2001年4月4日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律師認為,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驗收合格;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配套基礎生活設施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對於未達到上述交付條件的,買房人有權拒絕接收,因此導致逾期交房的,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主任 法律諮詢熱線:13072265550 時間:早8點半至晚5點半 網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區中山北路42號河北飯店4層 南開區南門外大街律師大廈14層

  作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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