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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鑒定成定案依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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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昨天本報報道了一起涉及《早報春信》真偽的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與2005年的“吳冠中偽作案”有相同之處,即畫家本人的鑒定能否成為畫作真偽的依據。市一中院昨天在審理後,認可了畫家霍春陽的鑒定結果,以該幅《早報春信》係偽作為由,維持了解除買賣合同的一審判決。

  對於畫作真偽的鑒定資格問題,被告方認為畫家的鑒定不算數,應由司法鑒定部門來認定。而法院認為,對於當代畫家的畫作,畫家本人對其作品真偽的鑒別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相關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並不具有高於畫家本人鑒別意見的效力。雖然被告提出畫家的鑒別意見存在道德風險,但並未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因此畫家的鑒定意見可以被採納。

  當初的“吳冠中偽作案”,吳冠中對《池塘》所作出的否定意見能否成為定案依據,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論。而該案最終判決拍賣公司勝訴,主要是因為拍賣公司對拍品不保真,因此判決實際上回避了吳冠中的鑒定意見能否作數的問題。而昨天法院對《早報春信》真偽的認定,實際上承認了畫家對本人的畫作有鑒定權,其鑒定結果能被認可。

  此外,提交法庭的《早報春信》是否為當初的交易物,也引起爭議。不過,法院認為,被告方雖然提出質疑,但並沒有提出相應的充足理由,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該畫作是複製品或者進行過揭裱,因此法院確認該畫作係雙方買賣的《早報春信》。

  昨天的庭審在本報截稿後仍在進行中,最終合議庭經過合議,二審當庭維持了被告方趙某退還原告徐先生14萬元,徐先生退還《早報春信》的一審判決。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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