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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該咋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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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我在太原的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和公司簽訂了至2012年7月1日到期的勞動合同。2011年4月29日,我因患乳腺癌住院治療。在醫療期間,得知我的病情還需要一段時間治療後,食品公司便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準備今年6月底向我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我想諮詢一下,食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若是在醫療期內,合同到期作為勞動者有沒有相關的維權手段?

  答:“首先可以肯定,王女士所在的食品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太原法律援助中心陳律師介紹説,雖然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但該法同時規定了相關排除適用的情形。該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本案中,根據相關規定,王女士至少享有3個月的醫療時間,她的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到期,公司應當續延至其醫療期滿後再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在王女士醫療期間將其解職,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王女士可依法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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