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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職工工傷可停工留薪 停工期單位不得解雇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1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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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昌6月15日電 (記者羅鑫)記者從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江西省日前出臺《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將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辦法規定,工傷職工申請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包括節假日在內,應連續計算。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則以對應損傷的最長停工留薪期為最終期限,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時間不累加。同時,職工治療工傷引發的疾病,將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而不是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傷殘等級評定次月起,按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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