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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職工工傷可申請停工留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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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方維芳實習生張夢夕報道:工傷職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可申請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間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14日,省人保廳出臺《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做了詳細規定。

  一般不超過12個月

  《辦法》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除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外,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這個期限即被稱之為停工留薪期。據了解,根據不同類別的工傷損傷和職業病,停工留薪期的時長也不一樣,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則以對應損傷的最長停工留薪期為最終期限,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累加。

  此外,若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癒,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職工本人可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停工留薪期單位不能解雇

  《辦法》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隨後,用人單位將根據診斷證明,按照相應的工傷損傷和職業病種,確定其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抄送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發給職工生活津貼,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但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單位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之後,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職工可享受因工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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