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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停工留薪一般不超12個月 傷情未穩可書面申請延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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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網訊 記者尹坤報道:“工傷職工出具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可申請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間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6月14日,大江網記者從江西省人社廳獲悉,《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即日起實施,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據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當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甲以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

  據介紹,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則以對應損傷的最長停工留薪期為最終期限,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累加。

  工傷傷情未穩可書面申請延長

  據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因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癒,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本人可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書面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另外,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並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停工留薪期間員工可享原有待遇

  大江網記者了解到,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和休假證明,其中治療工傷引發的疾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根據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附件:1、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2、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

  3、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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