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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12: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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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黃歡)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個月;停工留薪期間,單位不得解僱員工……昨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6月12日下發並正式實施,該辦法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做了詳細規定。

  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可提出申請

  據介紹,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當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該如何申請?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有關人士介紹説,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

  隨後,用人單位將根據診斷證明,按照相應的工傷損傷和職業病種,確定其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抄送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

  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辦法》指出,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並發癥的,根據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則以對應損傷的最長停工留薪期為最終期限,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累加。

  另外,工傷職工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需要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停工留薪期滿傷勢未愈可提前申請延長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將終止停工留薪期。

  如若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癒,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職工本人可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若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相關材料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停工留薪期間單位不得解僱員工

  此外,記者了解到,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發給職工生活津貼,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但是,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單位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之後,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可享受因工傷殘待遇。

  根據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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