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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工人權益受侵害現象普遍 同工不同酬嚴重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6日 1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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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是環衛工人,起得比誰都早,幹得比誰都累。城市因為他們而裝點美麗,他們卻因為權益被侵犯而傷心落淚!連日來,兩起發生在江西的環衛工人遭遇引起了媒體的關注,也引發了社會的思考。

  11年起早貪黑白做了?

  56歲的余斌每天淩晨3點起床,在萍鄉市從事垃圾清運工作整整11年。今年,當他要退休時,卻發現單位沒有給他辦理過社保。面臨老無所養,余斌一紙仲裁申請書,將萍鄉經開區城管局告上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此後,萍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萍鄉市經開區城管局敗訴:經開區城管局必須為余斌補繳社保費。

  環衛工人余斌在勞動仲裁中勝訴。然而,裁決書在余斌的手中還沒有捂熱,他就被迫走上了當地的法庭。經開區城管局對萍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持有異議,認為環衛工人余斌告錯了“人”,一紙訴狀將余斌起訴至法院。

  余斌一手拿著勞動仲裁書,一手拿著起訴狀淚流滿面。他不明白,為啥官司贏了,自己還被告到了法院?

  2001年,從新餘農村回原籍的余斌在萍鄉市經開區找到了一份垃圾清運工作。11年前從事這份工作時,余斌是以曾用名“余萬輝”與萍鄉經開區城管局的前身——安源經開區城管辦簽訂勞動合同的。

  2011年9月,萍鄉經開區城管局有關人員拿了一份沒有蓋章的勞動合同書給余斌簽,合同首頁註明甲方(用人單位)為“萍鄉經濟開發區城市管理局”。余斌在合同上先後簽上了自己的姓名“余斌”和曾用名“余萬輝”。

  一段時間過後,當辦事人員將這份續簽的合同交到余斌手上時,余斌發現,甲方為“萍鄉經濟開發區城市管理局”的勞動合同書上蓋的卻是“江西萍鄉經濟開發區環境衛生管理所”的公章。儘管心存疑慮,但文化程度不高的余斌並未放在心上。

  2011年底,拉了11年板車的余斌感覺力不從心,他來到經開區城管局,請求為他和其他沒有辦理社保的20多名環衛工人們補繳社保,讓他們老有所依。但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今年2月,余斌向萍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3月14日,該委作出仲裁決定:萍鄉經開區城管局為余斌開戶補繳社保費用,補繳時間從2001年1月起至待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日止。由此發生的滯納金和利息由該市經開區城管局承擔,個人部分由申請人余斌承擔。  

  萍鄉市經開區城管局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余斌。城管局的訴訟理由是:一、雙方在2011年9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上,余斌和余萬輝兩個名字到底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城管局不得而知;二、2011年9月雙方續簽的勞動合同書上,蓋的公章分明是環衛所,所以,被申請仲裁的主體應該是環衛所。

  6月4日,余斌走上了法庭。為了證明自己就是“余萬輝”,他出示了一份1993年5月31日由新餘市公安局簽發的《戶口遷入證》,這張《戶口遷入證》的姓名欄裏顯示為“余斌”,別名欄裏顯示為“余萬輝”。至於合同公章與用人單位不同的問題,余斌認為是合同甲方存在“誤導”,責任不在自己。余斌含著淚對記者説:“11年起早貪黑地清運垃圾難道白做了?!”

  余斌的遭遇“一石激起千層浪”。據了解,像余斌這樣的環衛工人,在萍鄉市有好幾百人。萍鄉市總工會法工部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已經接待了好幾批環衛工人的上訪,並與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溝通,環衛工人的基本訴求是解決社保待遇的問題。

  “人跟路走”把待遇走丟了?

  2012年5月18日,部分景德鎮市的環衛工聯名摁手印,代表330名環衛工向市委、市政府打報告,要求實行人員安置同步改革,“人跟路走”回調市環衛局。

  事情的起因是,2002年,景德鎮市政府下發文件,實行“人跟路走”的政策,將原屬於市容局管理的330名正式編制的環衛工人劃歸到下屬的珠山和昌江兩區的環衛局,當時明確提出了“事業編制不變,工作崗位不變,工資待遇不變,撥款渠道不變”的“四不變”政策。

  然而,到了2010年,市環衛局人員包括原集體編制的職工“參照市公務員管理待遇”進行改革,並補發了工資,此項改革帶來的好處卻未惠及到“人隨路走”的330名正式職工,他們認為自己實際成了環衛體制改革中的“犧牲品”。最近,景德鎮市政府又要對環衛體制進行改革,主幹道的清掃保潔、中轉站、車隊要重新劃歸市環衛局,但對這330名環衛工人的去留卻未做安排。感到前途未卜的330名環衛工人提出要求“人跟路走”,重回市環衛局,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

  330名環衛工人的要求不可謂不合理。一位環衛工人説,當年,他們為了支持政府的工作,同意“人跟路走”,在利益上做出了犧牲,如今,政府要收歸路權,卻不考慮人權,我們無論如何想不通。

  環衛工人權益被侵害普遍存在 ?

  記者就江西省環衛工人的合法權益問題採訪了省市總工會的相關負責同志,大家認為,環衛工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並非個案,在全省範圍內普遍存在。

  環衛工人在用工上存在諸多問題,流動性大,季節性大,隨意性大。一些地方政府採取照顧“4050”人員或困難職工的方式,安置了一批困難職工,一方面解決了不少困難下崗職工的就業,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用工管理上的混亂和待遇上的差別。

  環衛工作是政府公益事業,靠的是政府財政撥款,大量合同制環衛工人的社保錢從哪來?據了解,目前,城市裏的環衛工人大都是“臨時工”,工資收入普遍偏低,不少環衛工人的月工資才幾百元錢,同工不同酬現象嚴重,而這些都和用工不規範、不合理有關。

  環衛工人是否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規範、“五險一金”是否足額繳納、工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都得到維護,這些問題也應該引起工會組織和勞動部門的關注。另外,對勞動合同執行的監管也存在問題,職能部門往往對企業要求較嚴,對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則相對寬鬆甚至疏忽。除環衛工人外,類似的弱勢勞動群體還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安保人員、協警員、物業管理人員、勤雜工等。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萍鄉市總和景德鎮市總對發生的環衛工維權事件高度關注,政府相關部門也採取了相應措施,但環衛工人的社保問題由於涉及面廣,資金缺口大,解決仍然遙遙無期。江西省一位政府部門人士表示,環衛工人社保問題政策性很強,涉及面很廣,不是一兩個地方或單位就可以解決得了的,必須從長計議,統籌解決。

  江西省總法工部負責人認為,從萍鄉余斌事件來看,按照《勞動法》之規定,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職工辦理社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範本存在問題,産生的歧義不應該由職工來承擔。工會組織應該也有義務為環衛工人提供無償法律援助,配合有關部門介入調解,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和法律訴訟。

  2012年5月4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七部委共同發文,出臺了《關於進一步保障環衛行業職工合法權益的意見》規定:所有環衛企業都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環衛工人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而且要做到應保盡保,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文件同時規定,環衛事業單位與職工應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環衛事業單位職工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為了落實保障措施,七部委還要求,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環衛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投入,重點保障環衛職工工資福利和休息場所建設,按照國家及各地環境衛生勞動定額向作業單位核撥經費……

  這樣的規定,讓余斌和工友們看到了希望,但他們的現實問題何時能解決,卻誰也給不出準確的答案。(記者 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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