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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懲罰力度不夠部分當事人有恃無恐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1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法司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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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丁國鋒

  本報實習生馬超本報通訊員肖水金

  當前,一些人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者逃避法律義務,不惜相互串通打起假官司。他們虛構、編造事實,不僅損害了被訴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司法秩序。江蘇省南京市檢察機關自去年10月起開展為期一年的民事虛假訴訟法律監督專項活動,截至今年4月,已辦理19件民事虛假訴訟案,涉案金額達3600多萬元,其中通過抗訴已由法院改判的10件。

  房産類假官司居多

  據悉,南京市檢察機關此次民事虛假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主要針對民間借貸、離婚案件中的財産糾紛、房産拆遷、繼承、買賣糾紛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財産糾紛等8類民事案件。

  “從損害對象看,虛假訴訟分為損害相對方、第三人、公共利益的虛假訴訟。”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處長梁雲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據介紹,目前,南京市發生的虛假訴訟,損害對象主要是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在已改判的10件虛假訴訟案件中,有8件是第三人或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案件,其中涉及房産的假官司最多。

  熟人間假訴訟易得手

  據梁雲介紹,南京的虛假訴訟案件呈現4個特點。

  以調解方式結案。虛假訴訟雙方在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後,多願意通過調解結案,從而達到逃避債務、轉移財産等目的。

  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合謀。訴訟當事人之間通常有特殊關係,如夫妻、親屬、同學、朋友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找親戚或朋友造假進行訴訟,成本較低,容易操作,便於得逞。

  假官司多發生在6個領域。包括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産糾紛案件;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財産糾紛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産糾紛案件;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産、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手段隱蔽、多樣。有通過偽造、變造虛假和解協議,利用法院調解轉移財産的;有不提交任何證據,只通過當庭自認方式達成惡意調解的;有偽造代理手續,提供虛假材料達到虛假訴訟目的的;有利用離婚調解協議,轉移財産,逃避債務的等。

  三大原因致假訴多發

  據介紹,3大原因導致虛假訴訟容易得逞。

  首先,雙方事先已經串通好,加大了法官發現和糾正虛假訴訟的難度。

  “其次,民事調解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梁雲分析,調解本身就包括對某些證據不足、界限難定的事實、責任予以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化解矛盾糾紛又促進和諧穩定的目的。所以在沒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也符合法律本意,以致民事調解很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

  “還有就是發現虛假訴訟後的法律懲罰力度不夠。”梁雲説,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沒有把虛假訴訟列入犯罪行為。發現虛假訴訟後,大多僅是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悔過、罰款或拘留。

  本報南京6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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