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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委託仲介銷售 職權需寫明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生活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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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手房交易中,往往通過仲介來達成一致。依據公證法、房地産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房地産産權變更登記,是可以通過公證委託授權來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的。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代理人有權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就本質而言,授權委託公證就是讓被授權方具備民法上被代理人的身份。而且這種身份通過法律程序予以了公證,具備了公信力,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賣方在出售房産時忽視這個條款,對全權委託的公證授權風險意識不夠,辦理了全權授權委託公證的話,容易引發一房二賣和資金風險,同時也可能給一些違法仲介或惡意炒房人有機可乘。

  首先是一房二賣的風險。公證授權書授權“買方辦理房屋過戶的一切手續,及簽署一切法律文書”也即全權代理。買方如果隱瞞出售方與賣房的本合同,其單獨以代理人的身份將房産出售于第三人,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取得,則房産的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於是就導致了出售方在房款還沒拿到,房産已經在第三人名下的境地。就算是追究買方違約責任,要回房産在法律也是非常難,因為就算是買方無權代理的情形,還存在物權法善意取得不動産的情形。

  其次就是出售方的資金風險。如果買方惡意將房産出售,收取了該房屋的所有房款,相對於出售方則是極不利。

  再次就是授權時間和付款時間如果存在一定期間。給違法仲介和惡意買方提供了炒房的機會。因為授權後買方完全可以將房子再次倒賣,從中牟利。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替出售房做違法承諾或虛假承諾,以逃避相關稅收,損害出售方的權益。

  儘管存在上述風險,律師認為,並不是説在出售房産時不要授權,因為代理制度産生也是基於效率,是為了遇事可假手於人提供方便,省去親臨現場的勞苦。

  例如在公證授權委託書上註明“委託書是為方便配合辦理水、電、過戶等輔助過程,受委託仲介人員沒有收受款項的權利”來防止資金風險和一房二賣的風險。同時,公證授權委託書的授權期限不宜過長,以防止購買方違約交易不成功,公證授權仍在有效期限的情形。

  另外,辦理公證授權委託後,如出售房産價款不到位的情況下,出賣方還可以在辦理了公證授權委託書後,公證授權委託書的原件由授權方(賣方)先保管,等出售房屋的價款全部到位後,再把公證授權委託書給受託方,這樣也可以規避資金風險。還有一個就是,在出售房産時儘量不要授權給買方辦理相關手續。

熱詞:

  • 二手房交易
  • 仲介人員
  • 職權
  • 一房二賣
  • 第三人
  • 被代理人
  • 授權委託書
  • 房屋過戶
  • 過戶手續
  •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