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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限購令歪招頻出 法官提醒買房者切莫試水冒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11: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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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對限購令 歪招頻出

  法官提醒買房者切莫試水冒險,否則得不償失

  北京市政府日前出臺了“京十五條”,其最突出的一點就是限購。然而,房地産市場的巨大利益驅動使眾多心有不甘者想出各種新招應對限購政策。昨天,豐臺法院法官揭示三大新招存風險,提醒買房人應循規蹈矩,莫要試水冒險。

  招數一:購房者挂靠參保

  法律規定員工可以補繳社保金,但必須建立在員工和企業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的基礎上。

  很多外地戶籍買房者欲通過挂靠公司,讓公司出具虛假工資證明和補繳社會保險證明,到社保部門補繳社保金和滯納金的方式,規避對非京籍常住人員在京買房的限制,從而獲取購房資格。

  法官提醒:違規行為風險大

  豐臺法院張海波法官提醒説,這種行為實際上是規避政策的違規行為,存在巨大風險。對挂靠者而言,一旦被社保部門查實,社保資格會被取消,而且違規被挂靠參保的單位大多為經營不規範的“皮包”公司,往往會卷款而逃。對被挂靠單位而言,如果挂靠者後來沒有買房,不但會受到相關部門懲罰,也容易讓挂靠者反咬一口,引發勞動糾紛。

  招數二:借親戚朋友之名

  有的購房人試圖通過與名下無房的親朋進行私下協議,借用其身份購買房産,以規避“限購令”的調控政策,待房價上漲後通過出賣房屋並按照約定分享收益。

  法官提醒:極易産生糾紛

  豐臺法院謝佔林法官表示,借他人名義買房,極易産生糾紛,存在巨大風險。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産物權以登記為準,當事人私下協議不具有對外公示的法律效力。當名義産權人有對外債務時,很有可能造成房産被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名義産權人如果再次出售房屋,實際出資者很可能因為第三人的購買而無法要回房産。而對於名義房主,待其真正需要買房時,也很有可能被政策限制。

  招數三:借用公司之名義

  由於房産新政只是限制了個人購房而沒有限制公司購房,所以會有一部分資金充足的炒房者,借用公司名義購買多套住房,待合適時機出售獲利。

  法官提醒:可能得不償失

  豐臺法院張海波法官提示説,借用公司名義買房雖然不受買房套數限制,但仍然存在巨大風險。公司買房的買賣交易環節納稅成本較高,即使賣房收益大於稅費,也同樣存在風險,由於房屋名義産權人是公司,房産很有可能因公司的對外債務問題被法院強制執行。另外,在國家和地方的調控下,房價如果保持平穩或者下跌,那麼實際出資人將得不償失。晨報記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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