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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蝦”購房不成反賠仲介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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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通訊員羅文勇)為圖省事方便,部分購房者通過仲介機構購買房屋,但由於對房産交易程序和居間服務法律性質缺乏足夠認識,導致糾紛不斷。近日,清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該類案件,購房者阿耀(化名)不但購房不成,還需向仲介機構支付居間服務費7千元。

  事件:因貸款利率過高,欲解除《房屋買賣合約》

  2011年3月,阿耀找到某房産仲介公司,希望通過仲介居間服務買到滿意的房屋。3個月後,阿耀在仲介公司(經濟方)的介紹下,與阿國(化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購買阿國位於新城的價款28萬元的房産,定金1萬元,首期款7.5萬元,餘款19.5萬元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如果銀行批准的貸款金額少於買方申請的貸款金額,買方須在銀行出具同意貸款通知的三個工作日內,將相差金額以現金補足給經紀方。經紀方在本次交易過戶完成的當天無息轉給賣方。同日,阿耀在《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名,確認經仲介公司介紹成功購買房屋,同意向仲介公司支付7千元仲介代理費和諮詢費等。同時,約定在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時支付該7千元,逾期交付費用,則按日向仲介公司交付相當於費用百分之一的滯納金,直至清償之日止。第二天,阿耀向阿國支付了購房定金1萬元。其後,阿耀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發現貸款利率過高,且不能足額貸到19.5萬元,認為超出簽訂合約時的預期和承受能力,遂與阿國解除《房屋買賣合約》。2011年7月24日,仲介公司向阿耀發出《催款律師函》,要求阿耀支付7千元仲介服務費和諮詢費。但阿耀認為,他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才知道銀行貸款利率上調了40%,且只能按照評估價格貸款70%,完全超出了他簽訂合同時的預算。仲介公司隱瞞了上述重要事實,提供可以貸到19.5萬元貸款的虛假信息,才導致他沒有與阿國去房管局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約尚未有效成立,因此無需支付居間費用。而且《服務收費確認書》中明確約定,居間費用是在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才支付,現在仲介公司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致支付條件無法實現,購房人無需支付居間費用。

  判決:抗辯理由不充分,須向仲介公司支付7千元服務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仲介公司為阿耀提供居間服務,並促成阿耀與阿國成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根據合約的約定,阿耀作為委託人應當向仲介公司支付7千元的仲介服務費和諮詢費。阿耀是否與阿國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約》的成立和生效。阿耀辯稱,《房屋買賣合約》未有效成立顯然依法無據。此外,雖然阿耀辯稱仲介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時隱瞞利率上浮事實和提供可以貸到19.5萬元貸款的虛假信息,但其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且《房屋買賣合約》也有明確約定,稱“餘款195000元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以銀行批准的結果為準)。”阿耀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清楚理解合約的約定及預知有可能貸不到19.5萬元貸款。阿耀的上述抗辯顯然不能成立。

  另外,《服務收費確認書》雖然約定在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才支付7千元,但該約定是建立在阿耀與第三人履行《房屋買賣合約》的條件下約定的。阿耀與第三人解除《房屋買賣合約》致使該條件無法實現,應視為條件已經成就。阿耀與第三人解除《房屋買賣合約》不構成拒付居間服務費的抗辯理由。法院遂判決阿耀向仲介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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