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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萬柏林區法院判決一起開發商虛假銷售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太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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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辦理房産證,房地産開發公司居然用員工身份證製造虛假銷售。然而這位員工的離職導致真正的業主8年都拿不到房産證。近日,萬柏林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維護了業主的權益。2003年12月30日,市民姚某支付了13萬餘元房款和4000余元的産權代辦費,在前進路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時,房地産開發公司承諾一年內讓姚某拿到房屋産權證。誰知,這一等就是8年。今年1月,姚某將房地産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期間,房地産開發公司辯稱,2002年公司在辦理小區商品房産權證時,為了符合銷售率達95%以上的條件,將原本沒有賣出的房子讓公司員工王某"買"下,實際上公司只是借用王某的身份證虛構了銷售。2003年12月,公司將此房賣給姚某。2004年,市房地局發放了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房産證。由於王某離職後一直無法聯絡,所以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

  被訴為此案第三人的王某述稱,他既沒交過房款,也沒買過房子,是房地産開發公司為了自己利益用了他的身份證。如果給其造成影響或後果,房地産開發公司應承擔,現在房地産開發公司應給予其適當的補償,他同意協助姚某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購房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地産開發公司雖將訴爭房屋産權辦理到王某名下,但並無實際的買賣關係及轉讓關係。該房屋的實際産權人為房地産開發公司,故原、被告所簽《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姚某在履行了付款義務後,房地産公司理應為其辦理房屋産權證,王某也應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故判決房地産開發公司、王某協助姚某辦理産權過戶手續。(記者王君通訊員李欣)

(新民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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