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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造成土地閒置的政府原因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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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 國土資源部7日對外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各界關注的“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進行了明確界定。

  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包括: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等。

  長期以來,閒置土地追究處罰時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因政府原因”所佔比重過大。按現有規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原則上不予追究。但“政府原因”表述空泛飽受詬病。

  對於企業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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