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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出臺 力促樓市供應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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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地産公司閒置土地不多,政策施行效果有待觀望

Phototex/供圖

  國土部昨日發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再次明確了閒置土地的定義,並規定對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對此,房地産專家半求表示,這個政策其實以前就有了,但沒有很好地執行,這次相當於重申。據了解,此次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是自1999年4月《閒置土地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12年來,國土部首度進行修訂。

  “我覺得政策執行得好,影響會很大,但如果執行得不好,影響就幾乎可以忽略。”半求説,“現在房地産上市公司手裏閒置的土地應該不多,因為這兩年持續的調控政策使很多公司拿地的機會不多,土地庫存少。”

  招商地産(000024)董秘劉寧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20%閒置費”是新提出來的,其實對於閒置土地,一直都管得很嚴,意圖就是要加大供給。“整體而言,現在上市公司土地閒置的情況不嚴重。”

  半求分析稱,根據以前經驗,公司很容易規避土地閒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一塊面積很大的土地,開發商可以先開發很小的一部分,也就很難説是閒置了,另外,一些公司還可以藉口規劃更改來逃避監管,而一些地方政府由於利益關係,往往容易與公司在這方面達成默契。

  對未動工開發土地給予處罰主要是為了打擊開發商的囤地行為,但究竟如何理解“動工開發”,一直未有定論,此前便有開發商以“工程已奠基”為由規避“閒置土地”一説,或者調來幾輛挖土機、打樁機假裝開工,但之後便一直閒置。

  《新版辦法》對此予以了明確,“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據了解,以往遭查處的閒置土地,有很多是以地方政府規劃因素,如建造地鐵、道路施工等造成閒置為由,逃避處罰。蘇州標誌性建築“東方之門”便是其中一例,該項目曾因當地的輕軌建設造成了八年的施工中斷。

  因此,新版《辦法》中對政府原因致土地閒置也作出了規範。因涉及城鄉規劃調整、群眾信訪事項、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建設條件變更、司法查封、訴訟、仲裁或者軍事管制、文物保護及因違法原因責令其停工等6類情況,以及因自然災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閒置,可根據規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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