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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治理土地閒置法規不在多而在執行力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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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部7日正式發佈經修訂通過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於土地閒置的公共政策,公眾早已見怪不怪了。早在1999年4月28日發佈並施行的國土資源部第五號令《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要繳納20%以下閒置費;閒置2年的要無償收回。9年後,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再次重申土地閒置滿兩年的,依法應當無償收回,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等。2009年9月底,國務院又發佈了《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閒置”費用標準,並指出將會很快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

  從首個“國字號”治理土地閒置公共政策出臺之日算起,至今已有13載。可是,土地閒置現象卻愈演愈烈。中國建設銀行研究部發佈的最新報告顯示,2001年初至2010年5月份,房地産開發商累計購置土地面積21.62億平方米,但實際僅開發完成12.96億平方米,相當數量的土地被囤積和倒賣。基於此,國土部再次出臺“史上最嚴厲”的土地閒置公共政策,不僅對六種土地閒置制定出最後處置利用方式,也對違約責任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其實,不管是土地閒置兩年無償收回,還是徵收20%的土地閒置稅,無論是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還是對土地閒置的企業取消競買資格,治理土地閒置的法規不在於多,而在於得到嚴格執行。無論是新制度,還是舊制度,如果沒有得到落實,不僅白白浪費政策資源,也會影響政府公信力。

  除土地閒置外,對土地違法違規問責也如此。自2000年國家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公佈《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首次對土地違法官員進行問責制度設計以來,一個公共政策連著一個公共政策出臺,但是,12年過去了,土地違法現象依然有增無減。在2010年,輿論還曾聲稱,9月份將在全國掀起土地問責風暴。可是,兩年過去了,我們也沒有看到一絲風暴的味道。

  總之,公共政策並非越多越好,關鍵是執行力。一遇到新問題就想到公共政策創新,現有的制度和政策資源真的對土地閒置無能為力嗎?倘若不是,那麼,首先應該把既有的公共政策用足用活用到位,而不能動不動就另起爐灶。治理土地閒置如此,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治理,也是如此。

熱詞:

  • 土地違法
  • 執行力
  • 土地徵收
  • 土地出讓
  • 土地面積
  • 國字號
  •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 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 國土部
  • 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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